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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1-06 14:03:07
信息来源: 区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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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关于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31号)、《南通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通政办发〔2018〕90号)等文件要求,提升全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能力,切实改善通航水域水环境质量,结合通州区实际,区政府印发了《通州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通政办发〔2019〕9号)。现对该《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州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这两项制度的目的是强化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舶监管,规范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及残油等污染物的处置,减少对辖区水环境污染。

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总体目标是从2018开始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按规定接收、转运及处置。

三、联单管理制度适用哪些范围?

答:联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

四、船舶污染物主要指那些污染物?

答:船舶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及残油等。其中含油污水及残油等危险废物的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执行。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主要涉及那些单位和部门?

答:主要涉及船方、港口企业、转运单位和污染物处置企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包括: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和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各方职责和任务在制度中均予以明确。

六、船舶污染物报告和单据保管有那些规定?

答:沿江涉及非渔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向作业地南通海事局报告。

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涉及非渔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向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报告。

船方须建立船舶污染物汇总统计台账制度,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一并保存备查,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分别在船上至少保存3年、2年。

接收单位须建立船舶污染物汇总统计台账制度,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与汇总记录簿保存备查。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如何实现电子信息化全过程监管?

答:根据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运行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监管平台的通知》(通交环〔2019〕11号文规定,通过信息化平台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

在接收过程中,船舶通过手机提交污染物排放信息,系统生成接收证明,接收单位(港口码头、流动接收船、第三方接收企业)提交联单;在转运过程中,转运单位提交联单;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单位提交联单。

(责任编辑: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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