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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7-31 16:02:31
信息来源: 通州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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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和威胁也越来越大。快速、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意见,将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由气象部门牵头建设运行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为规范和推进我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准确、权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订了《通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而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主要目的是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明确预警信息适用范围,主要为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预警信息的要素和级别。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和流程。明确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县(市、区) 界的,应当向相邻地区通报;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应当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职责分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气象部门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多途径、多手段,确保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广电部门应当做好全区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电信运营企业应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合理布设信息发布终端,升级、改造传播手段,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顾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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