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989/2021-00170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财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财政投资 评审业务管理办法及组织规范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财政投资 评审业务管理办法及组织规范 (试行)》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0:1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按以下程序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业务或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实施建议报区政府研究(项目入库);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及估算编审;项目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由区政府审议决策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规委会审议及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标底)编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财务竣工决算编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开展入库项目估算评审;参与规划方案论证、初步设计论证,开展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参与施工图设计论证,开展施工图预算(标底)评审;参与工程变更概(预)算调整评审;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四条 本规范所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内容为已入库项目的估算评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正式投资计划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评审,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备案,以及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和区属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论证,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项目绩效管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负责审核竣工财务决算,负责监督项目资产移交。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资金预算、支付、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及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参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方案、项目变更论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审核确认、年度财政预算审核、项目概算评审、预算(标底)评审、重大工程变更造价评审、资金下达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

其中:

(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1)负责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方案的前期研究,以及投资匡算、估算、概算的经济性、合理性、完整性和项目绩效目标的论证评审;

(2)组织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评审,组织区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征迁概算评审,组织全区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负责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工程变更审核,组织区本级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评审,重点审核变更技术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参与镇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评审;

(4)配合业务科室对招标文件中设计工程价款管理和影响造价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好依法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的备案;

(5)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

(6)负责协审机构库和经济类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

(1)负责做好所归口管理单位拟实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可能性的论证;

(2)负责向评审中心提供拟实施项目资料,会同评审中心做好项目方案的前期研究,以及投资匡算、估算、概预算的经济性、合理性、完整性和项目绩效目标的论证评审;会同评审中心对招标文件中设计工程价款管理和影响造价的内容进行审核。

(3)负责根据评审中心意见做好征迁项目概算审核报告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批复;负责根据评审中心意见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意见;

(4)负责会同评审中心做好工程变更评审;如有需要,负责联系组织必要的项目现场踏勘;

(5)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财力可能,做好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工作;

(6)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款申请,审核下达预算指标;

(7)负责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做好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内控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重点审核工程建设支付款项的合理性、准确性,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批复后报评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区国有资本管理中心会同评审中心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论证,负责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前确认,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评审中心对投资项目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向国有企业出具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意见并抄送国资中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任务委托、评前准备、实施评审、交换意见、领导审批、任务总结等阶段。

第十条 任务委托

项目主管部门需对建设方案组织内部论证并优化设计,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对于超控制规模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接收。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申报资料目录(详见附件),将所需资料收齐并完成初审后,报送至财政局相应业务科室处;财政局业务科室专管员负责了解、核实项目具体情况,对材料齐全、确认接收的项目签字确认,连同送评资料一起交由评审中心,并向评审中心阐明项目情况和评审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评前准备

评审中心接收业务科室任务委托后,负责对相关送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与业务科室和项目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项目具体情况;对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力量的项目,及时委托专家或协审机构协助论证评审。

业务科室配合评审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论证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实施评审

对评审事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应以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方式编制工作底稿,由评审中心反馈给业务科室后,交被评审项目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被评审项目单位签署意见的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

评审中心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评审证据基础上,开展方案论证、技术评价和审核,汇总评审情况,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反馈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交换意见

业务科室应将初步评审意见反馈被评审项目单位。被评审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业务科室会同评审中心应逐项审核认定被评审项目单位书面反馈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初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领导审批

对于项目估算评审结论以及重点项目评审结论,由业务科室牵头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政府审批或出具概算批复、预算审核说明等。

第十五条 任务总结

工作总结。项目评审任务完成后,评审中心会同业务科室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效与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立卷归档。评审中心应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登记归档,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章 业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程序管理与内部控制、评审过程沟通反馈、协审机构和专家选用与管理、日常台账登记和评审档案管理等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管理与内部控制

项目建设、评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和其他相关工作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项目评审各环节进行分级复核审批,确保评审结论科学合理。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沟通反馈

财政局各科室(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沟通交流,确保评审任务情况、工作要求和意见反馈的传达及时顺畅。同时,评审过程中,专家组讨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其他重大和敏感问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更高层次的专家论证或咨询,并报区政府审议决策。

第十九条 协审机构和专家选用与管理

评审中心建立协审机构库和专家库,对协审机构和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用协审机构和人员。评审过程中,应当准确记录专家或专家组意见,将专家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作为工作档案留存。严格协审机构和专家考核制度,对协审机构采用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对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协审机构和专家选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日常台账登记和评审档案管理

评审中心应当做好日常项目评审台账、评审工作底稿和考核工作底稿的登记管理。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评审资料、工作底稿、评审报告等整理归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项目单位、评审人员和机构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评审职责。

(二)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否则,区财政局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三)建立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监管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审资料、数据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评审中心要依法监管评审项目,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组织专家组予以复核。对在评审工作中舞弊串通、弄虚作假,评审结果与复核结果差异较大的,评审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核减或取消评审费用,并取消其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评审资格。

(四)项目单位申报评审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区发改委、审批局立项批复。对无立项批复,或立项批复后随意变更工程规模的一律不予评审。

(五)严格项目变更管理,实施项目评审全程监督。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进行施工变更,加大项目投资。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或施工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自行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的一律不予认可。

(六)对参与评审的单位、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财政局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守区财政局保密工作各项制度和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被评审项目的全部资料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评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南通高新区、镇(街道)投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局、各基层财政局确认后委托评审中心开展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变更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情况,向高新区财政局、各基层财政局出具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评审意见;高新区财政局和各基层财政局根据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方面的管理规定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估算评审流程.docx

附件1-1:项目估算评审申报资料目录.doc

附件1-2:基建项目投资估算送审样表(供参考).xlsx

附件1-3:投资估算评审表(内部流转).xlsx

附件1-4:投资估算评审表.xlsx

附件2:概算评审流程.docx

附2-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申报资料目录.doc

附件2-2: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核定XXXXXXX项目概算的批复(模板).doc

附件3:施工图预算评审流程.docx

附件3-1: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备案所需资料目录.doc

附件3-2:关于核定XXXXXXX项目标底的情况说明(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