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zqsgz/2024-0011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文号: 石政发〔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1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石港镇“厂中厂”安全生产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港镇“厂中厂”安全生产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发布时间:2024-07-01 09:5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石港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具体任务分工,聚焦整治任务,集中排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厂中厂”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石港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深刻吸取周边地区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规范化建设,切实消除“厂中厂”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镇范围内“厂中厂”(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形)。重点治理同一幢建筑物分割出租、分层出租、违法建设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厂中厂”。

二、整治重点

(一)摸清“厂中厂”底数

全面摸清辖区内“厂中厂”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现状,详细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一本账”,将所有“厂中厂”企业信息录入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建立电子台账。

(二)规范出租方行为

1.出租厂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厂房是否经有关机构鉴定且结论为安全;

(2)厂房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3)厂房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4)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5)是否存在出租厂房“一层多厂”导致安全出口不足。

2.出租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1)是否对承租主体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履行审查责任,是否拒绝具有可燃性粉尘、金属熔融、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进驻多层厂房;

(2)是否与承租主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违规分割出租厂房;

(3)是否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明确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楼栋、楼层分布,分幢分楼层进行标注;

(4)是否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区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5)是否设置覆盖整个厂区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分布图。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全厂及各承租单位安全风险分布,明确风险内容、管控措施和安全提示等,并实施动态调整;

(6)是否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不少于一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负责整个厂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

(7)是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风险;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8)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是否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三)加强承租企业管理

1.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地址和准入许可地址是否一致;

2.生产设备设施、环保治理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金属熔融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4.是否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是否存在违规分割转租厂房,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5.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6.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气、动火作业行为;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7.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化品行为,是否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

8.是否存在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行为。

(四)突出重大风险管控

1.是否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2.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3.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4.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是否使用明火做饭;

5.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三、任务分工

“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行条块结合,镇人民政府为整治工作主体,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牵头主抓,相关监管部门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领域“厂中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各自领域内出租厂房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确保治理工作彻底见效。

1.镇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承租方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厂中厂”整治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等。

2.石港派出所:依法依规加强企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处置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镇建设局:协助、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厂中厂”出租厂房改扩建的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督促辖区燃气企业加强对企业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用具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

4.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职权对出租厂房中违法建设履行查处程序。做好拆除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5.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牵头负责承租方为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厂中厂”整治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等。

6.镇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报告不及时、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职工教育培训不开展、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7.市场监管局石港分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依法处置。

8.石港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厂中厂”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9.镇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危废处置过程中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接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查处。

四、时序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从即日起至12月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推进责任落实(2024年3月10日前)。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集中治理。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厂中厂”治理统一部署,结合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序时进度,牵头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厂中厂”治理工作。

(二)集中攻坚,列出两张清单(即日起至5月底)。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边摸底、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推进“企业清单、隐患清单”两张清单落实。要组织力量对产权主体、承租主体基本情况、承租期限、转租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建立清单台账,确保所有名单内的工业企业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进行首次或定期报告。要对照《“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2)中的整治事项开展排查,推进隐患整改闭环。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开展隐患排查,对土地、厂房、项目存在的违章建设、违法生产、违规改变厂房用途违规经营等行为要查准查实。

(三)集中整治,标杆引领提升(6月1日至12月底)。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联动治理,要主动对接监管执法力量,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将安全协议、逃生演练、疏散通道、违规动火等事项作为必查项,严厉打击违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逃生疏散通道、影响建筑物消防通道畅通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年底前完成对具有突出重大风险管控情形、多家企业共用同一幢厂房的“厂中厂”治理工作。全镇通过自主评价、考评验收等形式,培育不少于3家“厂中厂”示范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厂中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任召集人,涉及各条线的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镇经发局、石港派出所、镇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石港分局、石港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镇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厂中厂”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整治责任和任务,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厂中厂”治理工作。

(二)压实属地责任。镇人民政府是“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镇街、部门联动统筹,明确各方职责,研究解决专项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加强对“厂中厂”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进。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清单,严格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逐一对账销号。

(三)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由镇经发局、石港派出所、镇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石港分局、石港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镇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多部门单位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能对“厂中厂”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督促指导出租方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对不符合厂房出租要求以及违反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督查指导制度,对牵头负责的“厂中厂”整治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时序要求安排开展治理工作,于2024年3月至5月期间,每月15日前报送《“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2);2024年9月13日、12月13日前报送“厂中厂”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盖章件)。

联系人:顾金杰,联系电话:13962868057。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