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15 17:1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D3M6Q64C):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卫医罚〔2025〕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卫医罚〔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通卫医罚〔2025〕8号)

《南通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书》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清河路528号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二楼

联系电话:0513-86029656

联系科室:南通市通州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卫医罚〔2025〕8号

被处罚人: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D3M6Q64C,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通袁路91-9号,经营者:史海杰,身份证号码:3206831989****1218,联系电话:186****2756。

2025年3月14日,我委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被处罚人处充值做眼袋没效果,涉嫌医美。

经对投诉人询问,称被处罚人经营者在该店内通过注射水光针和滚针的方式为其开展眼袋改善项目,并提供了其与经营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含有“打针、针眼、滚针”等字样。

2025年4月2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被处罚人大门招牌写有“您好美容”“科技护肤:祛斑 祛痘美白抗衰”等字样,场所内发现有“麻舒痛乳膏”、标有“ReNTox”“Red Tox”和“三文鱼水光液”的玻璃空瓶、带针滚轮等物品,场所内还发现4本记录有“微针水光”“光子”“玻尿酸”等字样的顾客登记本。被处罚人持有许可项目为“非创伤美容”的卫生许可证。经对经营者询问,其自述:在该场所为投诉人开展注射水光针、做滚针等项目;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无《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资质。

初步审查,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委依法立案,并开展进一步调查。

我委最终查明:2024年至2025年2月,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投诉人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能核实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整(¥35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投诉举报受理表;2、3月18日、4月25日对史海杰的共3份询问笔录;3、3月24日、6月5日对投诉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4、4月25日现场笔录;5、4月25日照片资料确认单;6、4月25日卫生监督意见书;7、通卫医证保决〔2025〕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8、通卫医证保处〔2025〕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9、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10、执法录像视频材料;11、投诉人提供的与经营者的微信号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经营者的网购记录等。

证据1、2、3、4、5、11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投诉人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能核实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整(¥350.00)。

证据6证明: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证据7、8证明: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保存。

证据2、9、11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该店经营者为史海杰(身份信息及微信账号),经营地址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通袁路91-9号。

2025年6月30日,我委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卫医罚告〔2025〕204 号),由于被处罚人停止经营,且我委两次前往被处罚人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均无法找到经营者本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邮寄告知书,亦无法确定是否为经营者本人签收,2025年7月2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至2025年8月25日,该公告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经合议、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我委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的处罚内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被处罚人使用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的方法为投诉人进行眼袋改善修复,该行为属于医疗美容。

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投诉人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项目以改善眼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被处罚人首次违法且主动交代为投诉人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主动配合供述我委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在低档范围内实施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五倍计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决定给予被处罚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5〕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用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麻舒痛乳膏;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整(¥350.00);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南通市通州区卫生监督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凭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通州支行)缴纳上述款项。银行地址:通州区金新街道银河路6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西路93号通州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513-86027312)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9 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规则进行:(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含倍数)或者期限 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在最低限到最高限之间划分为高档(权重≥70%)、中档(30%≤权重<70%)、低档(权重<30%)三个阶次。(二)从轻行政处罚应当选择低档阶次;从重行政处罚应当选择高档阶次;被处罚人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情形的,应当选择低档或者中档阶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三)主动配合供述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书及流程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