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缓解家庭照护服务压力,激发养老服务消费动能,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49号)要求,现就江苏
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通过中央和全省各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 ) 补 贴 对象。 依据《老年人 能力评估规 范 》(GB/T42195-2022),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地为江苏省的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 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辅具租赁、健康管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包含“喘息服务”“日托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或按次计算)等(见附件 1)。
(三)补贴形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向服务发生地民政部门申领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参与补贴项目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不得折现,仅可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购买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
估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符合相关基本要求(见附件 2)方可注册入库,各地民政部门须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全面推进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精准对接,在本通知印发后抓紧推动本地区相关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注册入库。
(四)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自付金额的50%、机构养老服务(含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不含押金、会员费)自付金额的40%进行折扣,累计不超过每月800元。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老年人最终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最高不超过100 元。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为12 个自然月(2026年 1月至12月)。
(六)资金安排。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5%,剩余部分由省市县共担。
二、项目实施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
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在“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注册、开通账号,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2024年7月之后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相关信息推送至“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后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缺少有效评估结果的老年人,应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申请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与医疗保障部门积极协同,推动老年人评估信息共享(见附件3)。各地要抓紧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队伍,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有效满足评估集中申请需求。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第一天发放,当月有效,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
微信小程序或APP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住养服务的,服务方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服务方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次月 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三、项目监管
(一)强化评估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结果。要加强评估质量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 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加强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参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服务主体,不得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服务监管。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核验,查证属实的应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通过线上线下抽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根据一定比例对项目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督促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各地要组建数据审核团队,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项目全面实施筑牢数据根基。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扎实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和已有养老消费补贴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四)强化机构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
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支持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增设养老服务职能,发挥失能人员照护专业优势,参与项目实施。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需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4),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等相关信息的共享,配合民政部门完善老年人失能等级转换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25 日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加强产业培育。各地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要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
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原则,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结合开展“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机构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宣传格局。
附件:1. 江苏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2. 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要求
3. 老年人能力评估失能等级转换标准
4. 诚信承诺书(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