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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28 10:21:59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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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新兴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南通市通州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创业投资对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0]153号)、《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 2012]10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向本区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向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 “510”人才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为l亿元,首期注资3500万元,其余视情分年度到位。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区政府指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办理投资相关手续。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参与重大决策。
  第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日常管理、评审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和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区政府负责,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政府办分管主任以及组织部(人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批准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科技局、人才办、经信委、国资办各委派一名同志负责落实管委  会决策事项,承担管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工  作:
  (一)研究提出引导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办  法并报管委会审议;
  (二)研究提出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报管委会审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申报指南;
  (四)组建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五)遴选合作项目,对申请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拟订投资方案,将投资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六)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七)按季度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参股创业企业经营情况;
  (八)研究提出引导基金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九)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代表和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区国资办委托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营运执行。区国资办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惠通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惠通投资公司办理投资资金拨付手续,并按财经法规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合资合作方原则上通过招标形式选择产生。招标过程中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评审意见上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省级基金的规定,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引导方式。
  (一)阶段参股指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三)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使用的主要方式。用于阶段参股资金的比例不得少于引导基金的60%。
  第十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南通市通州区规划的创投中心内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两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南通市通州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南通市通州区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新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资金不低于40%;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lO%以上;
  3、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与国家、省、市其他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六)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比例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可优先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净资产择高确定;超过3年或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不购买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以公开方式竞价出让。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初创期企业,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南通市通州区境内。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超过其全部现金投资额的50%,单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如创投企业投资政府重点扶持、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最高跟进投资额可以不超过其全部现金投资额的1 00%。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政府委托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跟进投资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退出的收益方式可参照阶段参股。
  第十八条  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重大损失。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南通市级风险补助。如不足弥补,区级按南通市对创投企业风险补偿政策的50%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管理。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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