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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07 11:15:36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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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根据市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局2023年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指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常规检查事项(含专项检查),由辖区分局组织网格监管人员按年度计划及专项检查计划实施。

2.有因检查。指按照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部署交办,针对特定的对象、品种或特定区域,由业务科室或辖区分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或具体实施方案实施。

3.双随机检查。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突击检查。由业务科室会同分局,抽调骨干人员分组实施。

三、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备案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检查频次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按照《2023年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附表)执行。

根据上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本年度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的监管应当优先于较低风险的监管。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为D级的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C级的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A、B级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各分局可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上调频次。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一律定为D级,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

有因检查和双随机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其检查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本年度新办食品生产单位(含小作坊)的检查频次原则上按2次/年执行,在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本年度新办食品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次/年执行(各分局可根据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实际风险程度和监管需要上调频次),在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

五、检查重点

以高风险、敏感食品和消费量大的食品生产企业、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托老机构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等为重点单位,以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加工经营、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合规情况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对照《监督检查要点表》(生产、销售、餐饮),按照分类检查计划要求实施全项目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事权划分和网格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按照年度总体计划,科学制定各单位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对象、人员、时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现场检查,注重监管实效。业务科室及各分局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流转办案人员依法开展后续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重隐患,要深入剖析成因,编制风险问题清单,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三)优化结果运用,确保检查留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用分类、量化分级的依据,可在检查时同步进行分类分级评定。每户检查完毕,应及时将检查和处理资料汇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保存和录入省食品经营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并于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纪录表。

(四)积极履职尽责,防控廉政风险。各监管人员要进一步清醒认识新形势下“重监管、强服务”的履职尽责要求,积极按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勤于监管知识技能更新,杜绝出现办事拖拉、推诿甚至出现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当等监管执法偏差问题,防控廉政风险,真正做到依法履职、监管到位,切实服务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附表:2023年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责任编辑:杨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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