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3-0444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49号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日期: 2023-09-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3-0444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49号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日期: 2023-09-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05 13: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7)《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龙卷风)、低温冷冻、大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1.5 灾害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

以下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2 重大灾害(Ⅱ级)

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3 较大灾害(Ⅲ级)

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4 一般灾害(Ⅳ级)

发生自然灾害,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5 对于一般灾害(Ⅳ级)级别以下的自然灾害,由各镇(街道)减灾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应急救助,并立即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自然灾情会商评估、灾后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在区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各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并按照区减灾委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做好自然灾害舆情管控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参加防灾减灾工程立项、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参与制定灾后重建方案;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管理,参与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拨、配送工作;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调查核实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协调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组织有关物资储备和商品供应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维护空中电波安全;负责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协调移动、电信和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防灾减灾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人防队伍的培训、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商贸企业受灾情况统计;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灾后市场经济秩序;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灾情统计;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师生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修缮和重建。

区公安局:负责全区重大防灾减灾活动的安全警戒及受灾地区的治安维护,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解救、疏散及安置等工作,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资金预算,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会同区应急局做好紧急情况下快速拨付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因灾致残、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组织、指导全区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救灾救助工作;负责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殡仪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建设工地施工人员的紧急转移及安置工作;承担区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配合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组织防震减灾科技和科普宣传;组织编制全区防震减灾规划;统筹推进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负责开放;参与地震现场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组织震后建设工程的验收评估;组织对灾区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气。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协调救灾应急车辆的紧急调配;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道路通行保障,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受损的交通设施;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及灾后生产自救,指导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全区农业受损情况,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转移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发布全区范围内旱情、水情,做好主要闸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调度,编制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区级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修复和应急调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抢救因灾受灾伤人员;对传染病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负责重大灾害性事件的伤员救治、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防病治病工作,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灾区群众心理辅导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区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的恢复工作;负责旅游设施的受损统计;组织协调有条件旅行社统计在灾区的旅游团及国内外游客情况及组织有序撤离;协调有条件的旅游景点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对社会开放。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区广电设施受损情况统计;负责防灾减灾日常科普宣传工作,经常性播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拟订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协调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区有关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承担区减灾办日常工作,承办区减灾委的各项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灾情对全区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保险机构做好因灾保险理赔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日常宣传教育、专业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以抢救因灾受伤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指导做好全区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范应对及日常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各类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对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提出防范建议;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研和科普宣传活动。

通州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应急用电。

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通州区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抢修维修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和救灾资金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协助卫健部门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团区委:负责组织发动全区共青团员和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慈善基金会:负责开展全区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在区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好相关工作。

2.4 南通高新区、镇(街道)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相应成立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年度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区、镇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属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理编制年度救灾资金预算。区应急局每年综合研判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当年度灾情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区财政局根据编制情况,结合当年区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救灾资金预算。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镇两级应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年度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合理开展各项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受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的有效衔接,并做好受灾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3.2 物资准备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储备要求来储备必要物资。同时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快捷有效的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相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明确救灾物资应急保障、紧急调拨和运输体制机制。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及时、有效、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积极组建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积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工作咨询和业务研讨。

3.5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公示使用等工作。

3.6 医疗卫生保障准备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群众的需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3.7 科技准备

支持和鼓励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研及技术开发,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准备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工作群宣传自然灾害的预防、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开展好每年的“5·12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基层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常态化组织开展各级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的年度技能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农业和林业灾害预警信息,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灾预警响应。

4.2 灾情信息

4.2.1 灾情报告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政府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属于Ⅰ、Ⅱ、Ⅲ级自然灾害的,在15分钟内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减灾办报告;属于Ⅳ级自然灾害的,在30分钟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减灾办报告。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镇两级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每日8时30分之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情况向区减灾办上报,区减灾办每天9时前汇总情况并报市减灾办和区委办、区政府办。

区应急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制度》,做好《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4.2.2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式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

4.2.3 灾情的核定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应协调区公安局、人武部、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统计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必要时,区减灾办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上门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门评估以核实灾情。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视灾情等级,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区级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5.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应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当自然灾害风险解除,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指挥先期处置,而后由国家和省、市统一指挥协调处置。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统一指挥处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Ⅱ、Ⅲ级响应

6.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Ⅱ、Ⅲ级启动标准,相应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Ⅰ、Ⅱ、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相应决定进入Ⅰ、Ⅱ、Ⅲ级响应状态。

6.1.2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先期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办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办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报请上级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在区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处理各种急难险重突发事故等任务。

(6)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食品供应及价格稳定。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区减灾委主任指示,区慈善基金会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Ⅱ、Ⅲ级响应。

6.2 Ⅳ级响应

6.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Ⅳ级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2.2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成员单位的相应措施与Ⅰ、Ⅱ、Ⅲ级响应一致。

6.2.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区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应急局、财政局视情报请市应急局、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指导受灾地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局、财政局配合市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救助评估。

7.2 冬春救助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适当时候可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及时核实情况。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受灾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区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受灾地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局、财政局报请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并按规定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慈善基金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费用减免政策和粮食供应。

7.3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个人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区应急局根据受灾地政府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待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评估。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应急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应急局、财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配合区纪检、审计局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救灾工作交流,借鉴先进地区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年1月19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解读: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