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3-0638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56号
成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3-0638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56号
成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29 15: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3—203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了保护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障气象探测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需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强化规划控制,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通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主要原则

1. 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规范、标准的原则;

2.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确保气象探测环境长期稳定;

3. 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 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5.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正)

8.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

9.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10. 《江苏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11.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迁建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复函》(苏气函〔2023〕100号)

12. 《南通市气象管理办法》(通政规〔2023〕3号)

13. 《通州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报批稿)

14. 《通州区东社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论证稿)

15. 《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村庄规划(2020—2035)》

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等

第五条 保护对象

本规划保护对象为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属于气象观测站中的国家基本站,站号58268,地处东社镇唐洪村境内,位于东经121°06′44 ″、北纬32°07′52″,海拔高度5.01米。

第六条 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23—2035年,与国土空间规划年限一致。

第七条 规划范围

以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半径1000米为核心保护区范围。观测场最多风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第八条 规划目标

规划完成后,按规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纳入通州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确保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在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1. 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2.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3.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4.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确定以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设置控制区。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2.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 在日出日落方向范围以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 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

5. 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50米;

6. 观测场围栏与大型水体距离>100米;

7. 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500米;

8.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作物等。

第十三条 障碍物高度控制

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以外各类障碍物的高度控制,应满足限高要求(见附件)。

第三章 规划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应保持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四周开阔、气流通畅。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生产、植物种植、爆破、采石、焚烧等活动行为,应符合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由气象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第十五条 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新增的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既成事实的各类影响源体及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对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各类污染源体及生产活动进行劝导。

第十六条 对规划设计要点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且尚未建设完成的地块,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地块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对已经编制的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按照评估结论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树木等园林绿化障碍物,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同所在区域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其进行定期修剪或迁移。

第十九条 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治理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对其进行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化,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应当由受理申请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四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规划时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通州区气象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通州区气象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集、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通州区气象局或其授权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经法定程序上报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限高表

附件

通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限高表

障碍物控制高度(米)

与气象观测场水平距离(米)

日出日落方向

其他方向

10

114.2

100

20

228.4

200

30

342.6

300

40

456.8

400

50

571.0

500

60

685.2

600

70

799.4

700

80

913.6

800

90

1027.8

900

100

114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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