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6-00857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规〔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6-00857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规〔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24 1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厚植创新发展新优势,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改善科创企业融资环境,完善政银担分险合作新机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关于“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科创贷”破解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6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规〔2025〕8号)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特设立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并加强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科创贷2.0”)的全流程管理,保障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提升“科创贷2.0”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精准支持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贷2.0”是省市其他金融产品(我区未参与合作)的补充产品,鼓励引导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使用省市风险补偿类金融产品,在用足用好上级财政金融惠企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用好国有担保机构增信功能。

第三条 成立由区科技局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科创贷2.0”综合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融资担保机构为科创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贷款担保代偿所产生损失的风险补偿,为科创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虚拟资金池,工作小组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会商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对象包括:

(一)经市科技局认定及备案的科创项目;

(二)经区科技局认定具有科创属性的中小微企业(江苏省科技厅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六条 除满足上一条款外,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的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市通州区生产经营;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申请贷款前2年内征信记录良好,信用卡或其个人名下贷款连续逾期记录3期(含)以下,累计逾期记录6次(含)以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科创贷2.0”不予支持:

(一)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

(五)纳税信用评级D级。

第八条 “科创贷2.0”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管理,区科技局提供准入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科创贷2.0”应用于借款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归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对“科创贷2.0”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贷款,由相关合作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的损失风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通州区〔含南通高新区及其他镇(街道)〕出台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条 工作小组发布“科创贷2.0”合作银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向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通过规范化程序遴选,择优确定不超过4家合作银行(其中首期选择2家合作银行,试行期一年)。有合作开展“科创贷2.0”意向的区级融资担保机构向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情况择优选择1家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由工作小组委托区科技局代为与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比例、授信额度、贷款利率、担保费率、担保费补贴标准等。对运作不良的合作银行采取退出机制。根据试行情况,积极向上争取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入提供再担保,共同分担风险。

第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科创贷2.0”贷款额度共计1亿元。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另行签订授信协议。

第十二条 贷款单笔额度、期限:

(一)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对象单户企业贷款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控制在一年(含)以内。贷款到期后可进行续贷,鼓励合作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

(三)贷款以担保机构保证为主,为进一步强化还款保障,原则上应追加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三条 建立“科创贷2.0”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主体

承担比例

备 注

风险资金池

30%

虚拟资金池,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

担保机构

40%

企业承担的担保费率为0.3%

合作银行

30%

贷款利率不超过LPR+40%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仅包括逾期贷款本金损失,不含利息、罚息等。贷款利息、罚息等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定期面向全区征集、筛选并汇总发布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并积极推动合作银行与相关企业进行精准对接。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并发放贷款,同时将当月“科创贷2.0”放款项目清单、受托办理的《委托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反担保合同》,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批量报送至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不再进行尽职调查,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实行“见贷即保”,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生效通知书》,完善银行放款手续。担保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合作银行提供合作企业负面清单,银行可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开展业务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确保贷款相关材料齐备、信息填报完整合规,重点做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于每月10日前向工作小组报送上月客户名单和业务台账,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工作小组。贷款偿还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责任解除证明》。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业务办理完成后,融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进行备案,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应在解除担保责任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授信合作期内,如出现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出现逾期及企业其他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含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须及时向工作小组出具《逾期通知书》。合作银行应合理甄别逾期原因,纾解借款企业困难,避免盲目抽贷。对符合金融监管有关规定,合作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给予担保机构90天的代偿宽限期,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或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在“科创贷2.0”贷款本金逾期满60天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融资担保机构收到代偿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应于贷款本金逾期满90天内,按照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约定进行代偿,将“科创贷2.0”贷款本金的70%先行划转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合作银行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科创贷2.0”代偿申请材料包括:

(一)代偿申请函;

(二)《“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备案表》(附件1)、《“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附件2);

(三)相关授信批复、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

(四)司法机构出具的相关案件受理通知、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若有应提供,以最新诉讼进展材料为准);

(五)借款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不存在“科创贷2.0”不予支持情形的证明材料;不良贷款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合作银行对于“科创贷2.0”贷款本金逾期满75天仍未申请担保代偿,或者未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及合作协议约定提交代偿申请材料的,可免除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科创贷2.0”不良贷款占其全部“科创贷2.0”余额的比例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

设置3%的担保代偿率上限,即融资担保机构对某一合作银行的“科创贷2.0”代偿率达到3%时,将暂停对该银行代偿,待代偿率下降到3%以下后,继续在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对该银行代偿。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70%)。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不良贷款追偿等工作,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就逾期债权进行追索,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配合。未经工作小组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二十二条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在对“科创贷2.0”不良贷款代偿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工作小组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应提交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备案表》(附件1)、《“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表》(附件3);

(三)相关授信批复、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

(四)相关《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代偿凭证等。

工作小组收到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不良贷款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及不良贷款实际发生金额等内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形成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由区科技局、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创贷2.0”风险补偿通知书》(附件4),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时间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工作小组出具收款回执,区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融资担保机构应将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列入“暂收款”科目。不同意补偿的,应说明事由,并妥善协调处理好各合作方关系,如审查结果为合作银行未能尽职的,合作银行应承担该笔业务的贷款本金损失,已代偿部分退还至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每半年向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由合作银行在15天内及时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原担保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合作银行弥补其贷款利息损失。合作银行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和律师费。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追偿资金后一个月内,按照原风险补偿比例将归属于财政部门的回收资金返还财政指定账户,并向工作小组报送《“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备案表》(附件1)、《“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附件5)。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贷2.0”不良贷款核销的,应当报送《“科创贷2.0”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附件6),将核销情况告知工作小组和相关担保机构备案。核销后又追偿回来的资金,仍按照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对融资担保机构最高给予0.3%的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贷款本金×0.3%×担保期限/365,担保期限为企业实际贷款期限。每年集中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办理,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时间拨付。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应向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科创贷2.0”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7);

(二)《“科创贷2.0”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8);

(三)担保生效书复印件及对应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四)借款借据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工作小组提交“科创贷2.0”担保贷款业务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小组对“科创贷2.0”担保贷款总量、代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适时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小组应分别设立“科创贷2.0”代偿、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恶意到期不还款导致发生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取消申请各类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本办法约定开展业务、未按要求开展追偿工作、不及时报送追偿情况或存在明显工作失职,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工作小组有权向合作银行追回损失,并视情况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依法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保,一经查实,工作小组有权向合作银行追回损失并视情况提出解除合作关系,依法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合作银行三年内参与通州区财政本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原《南通市通州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科〔202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备案表

    2. “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

    3. “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表

    4. “科创贷2.0”风险补偿通知书

    5. “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

    6. “科创贷2.0”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

    7.  年度“科创贷2.0”担保业务明细表

    8. “科创贷2.0”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表“科创贷2.0”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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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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