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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学前教育备案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27 10:24:51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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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学前教育

备案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学前教育备案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学前教育备案制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探索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编制供给方式,规范公办幼儿园备案制教师的招聘和管理,更好地满足我区教育发展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发〔2020〕15号)、《关于推动通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区委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备案制计划总额内,经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招录的具有教师执业资格、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备案制教师(非事业编制)。

二、基本原则

(一)严控指标。坚持“先批后用、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事业规模,由区委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相关幼儿园的备案制教师限额,并根据公办幼儿园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招聘计划。

(二)公开招录。备案制教师由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三)规范管理。根据“统一标准、保障待遇、能进能出、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备案制教师实行用工合同化、岗位聘用化、待遇标准化、社保企业化管理。

(四)择优使用。建立动态优化机制,经过考核,对达不到聘用要求或岗位需求的教师,在聘用周期内予以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逐步实现人员与岗位、能力、绩效薪酬的匹配。

三、招聘程序

备案制教师招聘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审批。各公办幼儿园需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教职工实际岗位空缺情况,合理提出新学年备案制教师招聘补充计划,报区教育体育局初审;各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备案制教师补充计划需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扎口申请,报区教育体育局初审。区教育体育局初审汇总补充计划数量后,统一报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再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招聘。区教育体育局根据核准的备案制教师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公告,明确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招聘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进行。

(三)聘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备案制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签订1年(试用期2个月),服务期1年。合同期满后依据备案制教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并结合劳动合同法依法续签,此后每3年一签。用人单位与备案制教师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四、备案管理

(一)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公开招聘录用情况填写《备案制教师录用名册》,报区委编办,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制教师统一纳入南通市编制人事财政综合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备案制教师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模式管理,区教育体育局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岗位结构、数量和等级,并实行动态调整。备案制教师职称评审(初定)和岗位聘用实行“评聘分开”,按照人事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聘用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三)备案制教师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参照在编幼儿园教师管理。各公办幼儿园可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续签、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奖惩等相关人事资料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四)备案制教师管理工作纳入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区教育体育局定期组织对备案制教师使用、管理、考核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首次招录的备案制教师1年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方可继续签订备案制劳动合同。幼儿园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加强对备案制教师的管理和培训,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建立备案制教师管理台帐与备案制教师个人档案。

(六)备案制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对于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聘期内经幼儿园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备案制教师,由幼儿园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七)备案制教师在合同期内,其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八)备案制教师服务期满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参加本区幼儿园编制内教师公开招聘。

五、工资待遇

(一)备案制教师在职期间与同类事业编制人员同岗同酬,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备案制教师经费由各镇(街道)承担。若遇政策性变动,则相应调整。

(二)备案制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退休后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三)备案制教师享有与同类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评优评先、培训进修等待遇。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首先从教育体育局直属幼儿园开展试点工作。

(二)如上级部门对备案制教师颁布新的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调整,则按上级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完善。

(三)本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图解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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