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671/2017-0006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02 | 发布日期: | 2017-01-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等社会
救助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关于加强我省城市
“
三无
”
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南通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及我区《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进行提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610
元提高到
62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460
元提高到
530
元。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残疾军人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供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
595
元提高到
700
元(实发
600
元,
100
元作为镇、街道医疗统筹款)。城市“三无”老人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分散供养“三无”老人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200
元提高到
1450
元(实发
950
元,
500
元作为镇、街道医疗统筹款),农村分散
“
五保
”
对象和城市分散
“
三无
”
老人的医疗统筹款由所在镇、街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结余部分留转下年度使用。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年
20160
元提高到
21800
元,散居孤儿标准由每人每年
12000
元提高到
13200
元。
四、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区、园、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救助对象生活保障标准提标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群众公开各类社会救助最新标准,让广大群众知晓惠民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各镇、街道还要将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姓名、住址、保障金额和变动情况等信息在各村(居)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档案。
要进一步规范从申请到资金发放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依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科学分类,严格分类施保,切实做到各类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增有减。此外,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在严格救助对象填报各类救助申报表、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档案资料和提标变更审批手续,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整、管理规范。同时,做好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做到户数、人数、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发放金额与实际保障情况一致。
(三)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工作质量。
各镇(区、园、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检查机制,确保各类救助保障对象信息真实可靠。各镇(区、园、街道)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切实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