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5:2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执行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通财购〔2021〕7号,附件1)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我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为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为分散采购。我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按照通财购〔2021〕7号文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制的范围

1.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 集中采购目录外,《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附件2)以内,且同时在《通州区2022年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通财预〔2021〕22号)所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附件3)内的品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 教育部门还应按照《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附件4)规范编制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

5.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且不符上述第3条情形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点

1. 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制的范围品目,各预算单位均应在“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勾选 “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

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和上述目录,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 等关键要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应当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一般选择“分散采购”,其中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形式改选为“政府集中采购”。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工商联,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按照《2021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附件5),在编制预算时单列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同时勾选 “是”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同步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和《政府购买服务表》。

2.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且有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货物,须在“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其余均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

3. 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按通财预〔202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4. 各单位在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中,要按照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和区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后,方可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时,须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做好存量替代和增量统筹,避免重复购建。

(三)政府采购结转项目的申报

凡在2021年已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在2022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无须2022年编报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

为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结转,各单位应对2021年及以前年度已完成或已实施采购、需在2022年及以后年度支付的跨年度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梳理、核对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填列《政府采购结转项目情况梳理表》(附件6),在部门预算“二上”时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要预先履行相关手续。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组织机制

各预算单位应尽快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归口部门,指定从事政府采购的专职联络员,并由主管预算单位集中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2021年12月30日前,未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报备内控制度和专职联络员的单位,将暂停其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推送和实施。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时间要求

当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为保证政府采购按期完成,各单位应预留足额时间提前组织采购,以预防出现因质疑和投诉等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处理造成采购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的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元。

(四)采购意向公开和需求管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提前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上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应公开的采购意向,以“二上”为依据;部门预算“二下”后应公开的采购意向,可由单位集中列示公开或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单位集中列示公开;有年度衔接性、需在年前组织采购的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等),预算单位可以在“一上”申报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在“二上”预算金额确定后实施采购;所有应公开的采购意向,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各单位、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要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价格扣除。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自 2022 年起,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件7),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六)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

1.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根据省财政厅部署,2022年起预算单位应用 “苏采云”进行操作。

2.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1)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按南通市财政局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处于整改期间的代理机构),在“苏采云”系统中进行选择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2)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档案及录像资料保存完整。

(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集采目录内30万元(不含)以下,且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目录的12项货物和服务项目,执行协议供货采购。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车辆租赁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和“车辆加油服务”项目,列入区级2022年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八)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

1.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主管部门监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2.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依法不得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含修缮、装饰);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到至200 万元(不含);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

上述第1、2项情形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九)政府购买服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02 号令)规定,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3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意见、验收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公开”等规定,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十)公务机票采购及报销规定

1. 各单位公务机票选择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购买的,应选择具有政府采购机票销售资质的机构(相关名单可至财政部政府采购机票官网查询),也可直接在政府采购机票官网(www.gpticket.org)采购。

2. 各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应将标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号(有GP标识)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给购票人作为报销依据。购票人购买市场上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价格的机票的,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3. 购票人如遇服务商政策执行或服务质量等问题,可拨打民航局清算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10-84669065反映。

(十一)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变更

1.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要求,按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审批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1号)执行。

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法律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公示模板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下载专区栏下载],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二)合同公告、备案和付款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1号)的要求,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苏采云”中录入合同信息进行备案,合同将自动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一体化系统”,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各预算单位务必准确录入付款账号等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关联对应合同并提起支付申请。对网上商城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在完成采购后支付资金。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申请“政采贷”等融资服务,预算单位应配合在“苏采云”中将合同设置为融资贷款合同,待“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反馈供应商贷款账户后,与合同一并推送至“一体化系统”,系统将锁定该贷款账户为唯一支付账号。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在15日)内,发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且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单位、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关于转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通财购〔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十四)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化解工作。

附件:1. 《关于执行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 南通市级网上商城采购目录

3.《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4. 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5. 2021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6. 政府采购结转项目情况梳理表

7.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件1: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脱密).pdf

附件2: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xls

附件3.xls

附件4: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doc

附件5:2021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docx

附件6政府采购结转项目情况梳理表.xlsx

附件7: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