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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7-08-28 16:39:25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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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规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一、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损房屋的统计、核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 15 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附表 1 );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附表 2 ),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 7 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 ( 附表 2) ,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 7 日内,对重灾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汇总统计表(附表 2 ),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二、组织实施
灾区灾民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即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或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项目管理,指导本省灾区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政策;收集、整理市、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到市、到县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附表 3 ),按期上报民政部。
市级民政部门: 按照地级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地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指导和督促县级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重建资金和重建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收集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附表 4 )情况,汇总、统计到县、到乡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附表 3 ),并将情况和报表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 明确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由民政、财政、计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水利、扶贫移民、林业、内贸、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乡、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重建项目的实施。
2. 确定重建对象。需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确定原则: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确定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 5 );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 6 )、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3. 规划、选址。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重建规划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利于今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
4. 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恢复重建的标准,由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既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应基本一致。具体到户补助标准应按建房对象分类制定,建房对象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即房屋全倒塌户、部分房屋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的户。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法,确定建房对象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的确定要突出重点,不得平均分配。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确认的建房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灾民根据恢复重建的工程进度,凭补助证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5.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6. 制定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目前,灾民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特产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7. 组织实施。( 1 )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补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 2 )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 3 )督导乡镇、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 4 )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 : 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对建房对象按进度分批拨款,确保重建资金有效使用。
8. 工作报告:恢复重建前,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附表 3 )、上报地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过程中,定期上报重建进度 ( 附表 4) ;重建工作结束后,对重建工作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评估、总结,并将总体情况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不仅要按规定要求落实本级责任,而且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要贯穿恢复重建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备案。
省级民政部门: 按规定时间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配合民政部通报,每 20 天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恢复重建资金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市级民政部门下拨重建资金和重建方案的执行;检查市、县两级重建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建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民政部门: 按规定要求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每一个月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建房的规划、补助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 按建房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资金;督察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灾民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乡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资金到户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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