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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家庭收入调查涉及部分行业收入测算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8-28 16:08:20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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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统计局和区民政局于 2013 3 6 日印发(通民发〔 2013 20 号)。本标准随着社会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变动而适时调整。仅适用于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调查核定,不涉及其他。】
 
1 、种植业。 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种植粮食和棉花等普通经济作物的,去除物化成本后的年纯收入每亩按不低于 750 元计算;种植露天瓜果蔬菜的,每亩按不低于 1200 元计算;种植果树和水生蔬菜的,每亩按不低于 1800 元计算;种植设施栽培蔬菜的,每亩按不低于 3500 元计算。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按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承包土地流转他人经营的,按流转协议或实际租金收入测算,租金低于每亩 600 元的按 600 元计算。
2 、养殖业。 养殖畜禽(不包括规模养殖)等,按每头商品猪纯收入不低于 300 元、每头经产母猪纯收入不低于 3000 元、每只商品羊纯收入不低于 300 元、每只家禽纯收入不低于 5 元计算;普通淡水养殖每亩按年纯收入不低于 600 元、海水养殖每亩按年纯收入不低于 1000 元、特种水产养殖每亩按年纯收入不低于 2000 元计算。如遇特大疫情发生,按实际收入计算。
3 、建筑劳务。 木工、泥瓦工、油漆工、建筑电工、钢筋工、管道工、架子工等建筑技术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500 元计算,非技术杂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计算(如按实际出勤计算的,比照当地各工种平均工值计算)。
4 、纺织劳务。 纺针织、服装等挡车工、缝纫工、整理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计算,修理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600 元计算,非技术杂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200 元计算。
5 、海洋捕捞。 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含休渔期),轮机 120 马力以上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800 元计算,轮机 120 马力以下的渔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计算,从事滩涂养殖的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计算; 6 个月以上固定地从事鱼货整理冷冻、渔具编织、修理的后勤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200 元计算。
6 、运输劳务。 受雇从事中巴客运、货运的司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200 元;大客车司机每人每月收入不低于 2800 元计算、出租车司机每人每月收入不低于 2500 元计算;三轮等机动车搬、货运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计算;乘务人员每月不低于 1600 元计算。
7 、餐饮劳务。 厨师按每人每月 2500 元计算,服务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计算,餐饮勤杂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200 元计算。
8 、个体经营。 应当按照所处地域位置、经营规模适当参照工商税务认定的营业额度或计征所得税额分别认定。原则上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0 元,无固定场所的流动商贩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0 元计算(农村的可酌情降低认定)。
9 、其他企业务工。 在企业的从业人员收入应当由企业如实出具证明,收入不稳定的,原则上按照其前 6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无技术专长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计算,有技术专长的 30 周岁以上从业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800 元计算, 35 周岁以上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500 元计算。
 
通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通州市政府 2009 年第 1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 4 27 日印发(通政发〔 2009 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救助工作水平,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包括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农村危房改造)、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或其它相关救助保障,其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管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承担相关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各镇(区)负责辖区内城乡 低收入家庭 资格 认定 的具体审核报批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负责辖区内城乡 低收入家庭 资格 认定 的受理、初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受镇区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确定 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
第六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采用家庭月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的方法确定。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应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不受户口限制)。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 家庭收入评估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评估计算参照低保收入核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五)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七)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八)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九)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十)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我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不能申请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因申请廉租房、危房改造、其它救助需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需提供户口簿、家庭人员收入证明,赡养义务人或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社区(村)自 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公示一周,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通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社区 (村) 签署意见后报镇(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镇(区)人民政府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上报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人,签署批准意见,并将认定审批手续转给相关镇区和部门。 对复核后存在疑问的家庭,市民政局可以单独或在有关部门、镇区的配合下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原受理镇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镇区应成立评审小组(与低保评审小组一致),负责调查、评估、核定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各社区(村)应由专人负责调查评估工作,上报结果须经各社区(村)评议小组(与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致)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村(居)民 委会受 镇区的委托, 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已经被确认为城乡低保家庭者,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 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数据,实现信息间的比对,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认定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各镇区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及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镇区应会同村(居)民委会每年对已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含政府购买服务),保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级办理机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因 弄虚作假 骗取待遇资格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待遇,且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被调查单位、经办单位及经办人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同类政策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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