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5月21日转发,文号为通政办发〔2008〕61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关爱社会精神病人,扎实开展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城乡精神病人提供免费住院治疗、免费上门巡诊服务、帮助建立家庭病床、提供免费控制性药物等。
第三条 精神疾病医疗救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贫困的原则;
(二)自愿受助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家庭救治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疾病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40万元。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医生的培训、考核和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定点医院(暂定为博爱医院)负责病情诊断、上门巡诊和药物发放等具体医疗服务。市残联负责履行精神病人防治和康复工作职能,做好药物救助相关工作。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精神病患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生活困难的三峡移民;
(七)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对象等困难群众。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申请精神疾病医疗救助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监护人申明书;
(三)医疗诊断书;
(四)精神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七天,同时,填写《精神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开发区)审核,符合条件的5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市民政局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同意救助的发出精神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定点医院按通知书要求给予免费住院治疗、免费上门巡诊、帮助建立家庭病床、提供免费控制性药物等。
第九条 定点医院通过上门巡诊方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要逐个建立巡诊、用药等医疗档案,根据病情发放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药物并指导服药。
第十条 免费巡诊点设在各镇卫生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根据各镇精神病人的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定点医院上门巡诊。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进行免费住院治疗时,要严格遵守现行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以患者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杜绝不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并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和评议。
定点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救助住院治疗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重度的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的,必须通过市民政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免费住院治疗和巡诊服务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通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后,由定点医院将有关手续提交市民政局办理救助。市民政局对医保未结报部分,先按30%的比例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报支,对其余部分从精神疾病治疗专项救助资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每季度与市民政局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实将所用资金划拔到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镇财政所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年终与镇财政结算。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免费发药的,仍按市残联和市卫生局制定的《通州市精神病人免费发药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保证保管好救助药物,按时按医嘱给病人喂服。凡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概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六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