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17通州区社会救助政策汇编专题 / 特困人员供养篇

区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28 16:33:35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字体:

 

【区民政局于 2016 4 11 日下发,文号为通民发〔 2016 29 号。】
 
各镇(区、园、街道)民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 三无 对象的管理,切实守住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分散供养农村 五保 和城市 三无 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苏民福〔 2015 15 )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贯彻实施分散供养农村 五保 和城市 三无 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大供养力度。 各镇(区、园、街道)民政办要加大农村“五保”和城市 三无 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力度,凡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且愿意入住敬老院的对象,要做到应住尽住;对于坚持不愿入住敬老院的对象,民政办应会同所属村(居)委员会明确专人做好他们的生活照料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是开展关爱服务。 由镇(区、园、街道)民政办、一名党员或村(居)干部(由村、居委员会确定)、一名供养对象的邻居或亲属(由村、居委员帮助联系)和分散供养对象签订 “1+1+1+ 1” 的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具体见附件),开展关爱服务,此项工作作为硬性任务,务必做到一户不漏全覆盖,最迟于 2016 5 月底前全面完成。协议要明确四方的责任和要求,民政办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协议的签订,并督促各项协议内容的落实。包户的党员或村(居)干部每周至少 1 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邻居或亲属每周至少 2 次(遇到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天 1 次)查看身体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或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所能及提供需要的帮助和服务,尤其是在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帮助解决或向村(居)干部反映,由村(居)干部视情妥善处理。
三、提供生活服务。 各镇(区、园、街道)民政办要将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 三无 对象中 80 周岁以上或因病、因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60 周岁以上老人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邻居或亲属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实施健康管理。 各镇(区、园、街道)民政办要积极协调依托村(居)卫生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 三无 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 1 次,每月巡诊 1 次,行动不便的要上门巡诊并做好记录。巡诊中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要及时告知包户的党员或村(居)干部联系人,视情逐级汇报并妥善处理。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身体状况较差的对象,应动员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镇(区、园、街道)要高度重视,突出底线思想,把关爱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 三无 对象作为守住民生底线的重要抓手,足额保障、及时发放是基本动作,要把签订协议和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作为守住底线的重要防线,签订协议要 100% ,确保一个不漏。从 2016 年起,列入城乡和谐社区和民政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民政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通州区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 三无 对象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
 
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
2016 4 11

 

(责任编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