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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8-05-14 16:35:54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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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或越级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四)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序,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县级民政部门:
  1.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 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 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 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24小时内,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 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县级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级民政部门:
  1.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县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 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3. 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 及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48小时内,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并报告本区域的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 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上级已经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省级民政部门:
  1.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市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 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市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 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 灾情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 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省级下达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要在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后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省级民政部门:
  1. 督促和检查市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 督促和检查市、县级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3. 督促市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下达到县级,并进行通报。
  (二)市级民政部门:
  1. 督促和检查县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 督促和检查县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3. 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三)县级民政部门:
  1. 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督促和检查乡镇、村基层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检查基层在救灾款物发放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的情况;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签字捺印。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
  2.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金征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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