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

◆适用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人员的参保人员。

◆救助范围 ①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②特困供养人员;③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④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⑤重点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⑥低收入家庭(根据《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部分成员。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致偏瘫(截瘫)丧失劳动能力者,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⑦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⑧其他应当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概念 是指患病困难群体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政策待遇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政府提供的补充性医疗救助。

◆部门认定 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由市总工会核定,低收入家庭中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由市残联认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其他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部门职责  区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拟订、实施和监督并负责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管理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和同步结算。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区监察、卫计、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救助待遇  

1.救助范围内第①~④、第⑥、⑦类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待遇后,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透治疗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可放宽至50000元);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

2救助范围内第⑤类重点优抚对象中,1~6级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补助;7~10级残疾军人未参加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透治疗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可放宽至60000元);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

  ◆费用结报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符合规定转外就医的医疗救助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结报时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筹资原则,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 不予救助 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酗酒伤害、服毒自杀、美容保健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②非定点或者非特约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③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外的其他费用;④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间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