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条例》创新亮点
《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全面融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作了系统安排和全面规范。与国务院 《信访条例》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创新发展。
1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保证,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开宗明义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对新时代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纵观整个《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
2 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
《条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规规范内容的综合性党内法规,又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一是信访工作主体全覆盖 从国务院《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 二是信访事项类别全覆盖 基于工作主体的变化,《条例》规范的信访事项扩展到建议意见、检举控告和申诉求决三大类,适用复查复核程序的只是申诉求决类六种处理情形中的一种,明确具体处理规定,对其他类型 事项的处理作出原则性、指引性规定,理清了“小信访”与“大信访”的关系。 三是信访工作管理全覆盖 较国务院《信访条例》 重点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条例》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以及信访工作体制、保障、监督和信访秩序维护均作出明确规定。
3 系统总结提升信访制度改革成果
《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总结固化提升了网上受理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调解、和解,多元化解,信访部门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工作衔接,信访工作督查,信访工作考核,信访部门“三项建议”,信访情况报告等一系列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4 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条例》突破国务院《信访条例》仅规定信访部门督办特定事项的局限,吸收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力度,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为信访工作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50条,分为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以及附则。重点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立新时代信访工作发展总纲
《条例》 第一章“总则”着重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工作要求,为新时代信访工作确立了总纲、绘制了蓝图。
(二)构建工作体制,创新完善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
《条例》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全面系统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 机制,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作出新的界定,即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进一步压实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形成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五位一体”工作格局,这是《条例》最大的创新和突破。
(三)理顺工作机制,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条例》第三、第四章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申诉求决类事项受理办理规定为基础,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作出全面规范,既明确统一要求,又兼顾不同类别事项和不同机关、单位的特殊性。总体思路是: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后甄别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并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类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导入不同途径处理,做到“三到位一处理”,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四)构建完善监督体系,切实保障信访工作责任落实
严肃的监督和必要的问责,是推动各项规定要求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五章“监督和追责”,围绕谁来监督、怎么监督、追谁的责、怎么追责作了明确规定。
(五)完善信访秩序维护规定,强化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处理
规范信访秩序是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权利、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的客观要求。《条例》把信访人信访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并就维护信访秩序作出一系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