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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6815/2017-00051 文号: 锡通发〔2017〕11号
信息来源: 锡通科技产业园(张芝山镇)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 2017-04-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锡通科技产业园(张芝山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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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通科技产业园(张芝山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园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党政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
  (三)有关园区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四)其他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园区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公开选拔、确定等;
  (二)研究决定给予园区有关集体和个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六条  “重大事项安排”包括:
  (一)属于园区职责权限范围内国家或集体资金投入的市政、交通、水利和涉及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农业等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重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合资合作等项目;
  (三)土地、房屋、设备等各类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处置和经营权的出租出让;
  (四)不动产购置和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五)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组织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各项资金;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充分征求意见、事先沟通酝酿、按照程序提议、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一)充分征求意见。在提交决策事项前,主办部门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二)事先沟通酝酿。决策事项前,园区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园区决策的“三重一大”议题,应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并报园区办公室,办公室收集议题并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定,由园区党政联席会研讨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提请会议表决,得到与会对象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讨论议题如涉及到会议对象直系亲属时,应该实行回避。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  决策作出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园区纪工委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园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会议决策或者不按会议决策办理的;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本决策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锡通科技产业园工作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