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15/2013-00041 | 文号: | 张政发[2013]13号 |
信息来源: | 张芝山镇 | 生成日期: | 2013年04月26日 |
生效日期: | 2013-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宋新春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 ||
主题: | 附件: |
张政发[2013]13号 签发人:瞿 勇
关于宋新春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宋新春:
你写信反映张芝山镇政府非法拆迁、逼走村民等情况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33条规定,已交由我单位调查处理。经调查,确定了处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1、“非法拆迁、逼走村民”,我镇认为该说法不成立。我镇地块拆迁开始于2008年,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完全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体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都是在充分尊重村民的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至今为止,已签订协议三千户左右。不存在你所反映的问题。
2、“土地流转、强奸民意”。银洋河村32组是整组拆迁,我镇今年将该组43人申请进入失地农民保障系统,在进入失地农民保障系统之前,我镇给予的补助不低于失地农民保障待遇。我镇把土地集中起来利用,并没有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耕地面积,也便于大型农机的推广使用,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并无任何的“强奸”民意。
3、“合理要求、不予理会”。我镇经充分调查,你所谓的合理要求为建房,你是城镇居民,户籍根本不在我镇而在通州城区,不符合建房条件,故不能满足你个人要求。
如不服以上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可在收到此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张芝山镇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