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84/2016-0002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03-07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
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知情权,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住宅小区全面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范围
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二、公开公示内容及时间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公开公示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长期公示)
(二)经区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公共能耗费分摊及收支明细。(长期公示,并结合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三)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文明公约。(长期公示)
(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及投诉电话,以及其他需要业主及时知晓的服务事项。(长期公示)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六)物业服务企业节假日服务事项及社区文化活动安排,以及需要向业主提示的事项。
(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情况及应当按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公示。
三、有关责任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2016年3月底前在所服务的住宅小区主出入口或其它显著位置的公示栏内公示本通知规定的公示内容。
(二)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的住宅小区一律不得参与本年度物业管理星级评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资质升级申请资格,并将其列入不良企业信用名单。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