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84/2021-00026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南通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通房发[2018]122号)、《关于调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通知》(通住建发[2019]8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城住房[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安置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包括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四条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监管银行根据本实施意见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通州支行进行指导、监督。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业银行(注册在我区的分支营业机构)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南通市通州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对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进行监督;
(四)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银行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
准入条件:
(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在我区的一级营业机构;
(二)承诺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
(三)已安装南通市通州区房屋综合管理平台,经测试可以正常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二)维护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
(三)对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进行管理;
(四)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异常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止。
第六条本区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同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一张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或多个监管账户,具有抵押权的商业银行可以优先作为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可在该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向监管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 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书;
(二)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 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 监管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账户等信息。购房人直接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全部房款等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监管账户。
第十条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按预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毛坯房2500元/㎡,成品房3500元/㎡。在商品房建安造价和装修造价平均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单价标准。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金额=预售地上建筑面积×单价标准
第四章预售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拨付监管资金,应向监管银行提交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承诺负责将20%的工程款转入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时,监管银行应在收到拨付申请之日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款项。
第十三条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形象进度达到50%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40%;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70%;拆除脚手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80%;通过工程竣工备案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90%;通过交付备案的,拨付剩余资金。
本条款所涉比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需通过系统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达到主体结构1/2、主体结构封顶、拆除脚手架的,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2、通过工程竣工备案的,应提交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3、通过交付备案的,应提交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监管银行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之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进度维护和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告知书,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监管银行完成剩余资金拨付后,当次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第五章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通州支行对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实行抽查制度,每月在网签系统中随机抽取10%的监管帐户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项目建立预售资金监管专门台账,台账应包括工程进度证明、监管资金拨付等内容,单独装订成册,做好抽查准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监管协议,将预售资金擅自转入非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纳入非诚信企业予以公示,对其实行重点监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签备案、责令停止预售、延期预售许可受理等处罚。
第二十条经主管部门抽查或经举报查实监管银行存在擅自拨付监管资金、无正当理由拒绝拨付监管资金、擅自挪用监管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通报所有监管银行、累计三次即不得再进行预售资金的监管,同时向其上级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通州支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表
重点监管资金 |
拨付节点 |
拨付比例 (累计占重点监管资金总额) |
毛坯房: 预售地上建筑面积×2500元/㎡ 成品房: 预售地上建筑面积×3500元/㎡ |
主体结构1/2 |
≦40% |
主体结构封顶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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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脚手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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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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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