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84/2015-0003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18 | 发布日期: | 2015-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城建监察执法权限和期限公示 |
城建监察执法权限和期限公示
(一)城建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城建监察工作时有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制止权,责令改正权,对违章作业工具暂扣权,依法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建议权。
(二)根据《城建监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城建监察大队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自查发现或接受移送的各类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的安件,必须在受案之日填写《案件登记表》,在调查、取证、核实、确认后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满60日后立卷、归档、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结案的,必须报市建设局批准,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四)凡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受案之日起1个月内调查终结并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调查终结的,必须报市建设局批准适当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