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84/2015-0002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4-24 | 发布日期: | 2014-04-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随着我区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越来越多样化,但部分住宅小区配套用房产权归属不清晰、不明明确,业主与开发企业的产权纷争问题比较突出。针对此类问题,南通市政府出台了《南通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区住建局依据此办法,在前期考察学习、调查研究、多次讨论的前提下,起草了《通州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该三类用房权属分别属业主、投资者、政府三个不同主体所有。其中,非营业配套用房是为住宅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营业性用房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实施建设,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由区政府投资、开发商代建,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这三类用房权属性质,理顺了管理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和化解配套用房的权属争议和矛盾纠纷。
该办法还规定:住宅区规划设计的配套用房种类、规模、权属等,应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出让条件之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配套用房必须足额建设,超出面积部分须无偿移交,不足面积部分必须调配其他用房补足。
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区政府发挥社会公益事业资源调配功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测算开发成本、明确消费地价;有利于购房者明白消费、放心消费,明确小区配套用房等公共资产情况,更好地履行业主参与维护、管理小区配套用房等公共设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