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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号: 通建〔2014〕187号
成文日期: 2014-11-03 发布日期: 2014-1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通州区市政工程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市政工程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4-11-0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市政工程绿色文明
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文明施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 《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州区主城区内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本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等。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主城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外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由各镇区园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区住建局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依法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
( )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督查;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实行总承包和依法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处理,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按层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人身伤害。
(一)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序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穿戴适宜的防护装具;施工中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防范事故发生;
(二)深沟槽、深基坑应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开挖深度超过 5 (或开挖深度虽未达到 5,但已超过 3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的要形成专项专家论证方案后方可作业,防止坍塌和滑移;
(三)高空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作业应采取围护措施;
(四)特殊季节(冬期、热期、雨期)施工,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遇有暴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五)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均应状态良好,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施工临时水、电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级配电箱应统一采用铁制制式形式,所有用电设备均应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雇佣各类人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市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配合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市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须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等。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须按照住建部《建筑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进行登记,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组织施工,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古树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绿色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签订《绿色文明施工合同》。《绿色文明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绿色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权利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工程绿色文明施工标准和《绿色文明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制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绿色文明施工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绿色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工程绿色文明作业环境及绿色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资质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资质、管理、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签订监理合同,按约定将绿色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绿色文明施工要求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绿色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现场业主代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绿色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现场内的适当位置应悬挂安全文明标志和张贴绿色文明标语。
第二十五条   绿色施工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施工技术,推进市政施工机械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降水方案须纳入施工组织。特殊地质和要求的降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二)施工现场应制订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对能源消耗量大的工艺必须制定专项降耗措施;
(三)优化施工方案,选用绿色材料,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促进材料的合理使用,节省实际施工材料消耗量;
(四)市政工程施工所需临时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给排水、照明、消防设施)应采用可拆卸可循环使用材料,并在相关专项方案中列出回收再利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 )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1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根据工程绿色文明施工要求,凡设置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高度不得低于 1.8;凡设置半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则应采用高度不低于 1的护栏。分隔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2 、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住建、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 提前10日进行公示, 并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 50。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达到以下要求:
1 、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没有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2 、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覆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3 、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并按《南通市通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做好扬尘管控措施;对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禁止在主城区内的施工现场消解生石灰、拌石灰土、使用鼓风机吹扫路基浮土或其它能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
4 、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的 运输 车辆应有覆盖、密闭等措施,并有 区城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凭证, 避免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并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5 、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
6 、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平面图要求堆放整齐有序,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硬化,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材料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 )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及居民,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压力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八条   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要分开设置,并制定相应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生活临建设施应采用整洁、环保材料搭建,板房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设地铺、通铺, 禁止明火取暖
(二)特殊天气条件下,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措施,夏季应有防蚊蝇措施。现场配备急救药箱,能够紧急处置突发性急症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三)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应有通风、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应有专人负责;
(四) 食堂应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卫生许可证, 并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各类器具规范清洁。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
(五) 厕所、卫生设施、排水沟及阴暗潮湿地带应定期消毒;
(六)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容器,垃圾分类存放,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第二十九条   主城区内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以及在本区规定区域内的市政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三十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