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84/2013-00041 分类:
发布机构: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政规〔2013〕1号
成文日期: 2013-06-20 发布日期: 2013-06-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3-06-2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第 18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3 6 20
 
 
通州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的矛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与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新建房屋 ( 含限价商品房 )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牵头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公安、城管、环保、规划、人防、财政(国资办)、气象、消防、水环境、园林、文广新、动迁办、邮政、通信办、供电、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商品房项目所在镇区园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住建局做好商品房验收、交付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交付使用管理按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实行验收、公示、备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行业指导工作,提前介入,提高效率,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前的各项工作。以往实行的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书制度同时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制度。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商品房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将批准的“商品房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单体中的配套项目出施工图,并履行施工图审查和报监(绿化景观、亮化景观、道路硬质铺装)等程序,作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之一,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其它专业项目施工图报各专业部门审查及备案,作为施工过程监管和最终验收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因客观条件在本期内未能完成的配套项目必须向相应各专业部门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完成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商品房及其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公共照明、景观亮化、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已按照通过评审的市政公用及基础设施配套方案要求建成;供水、供电、燃气已安装独立的经检测合格的计量表具,且不能使用临时过渡设施;如暂无条件的,需经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实施。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人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通过评审的市政公用及基础设施配套方案要求建成。
(四)道路、环境卫生、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通过评审的市政公用及基础设施配套方案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必须具备使用合格证书,并依法取得验收合格证。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并登记交接。
(七)商品房开发项目与外围实行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分期开发的项目,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通道。
第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 .《通州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
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 .供水、供电、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5 .项目范围内排水设施验收证明;
6 .电话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7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8 .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
9 .邮政信报箱验收证明;
10 .道路、路灯、雨污水、绿化、城建档案移交验收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1 .基建项目人防建设审批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1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
13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4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证明;
15 .环卫设施验收证明(含环卫设施交接单);
16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清单和初验收结论;
17 .开发项目最终测绘面积及房管部门抽测结论;
18 .各配套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的依据及说明书;
19 .规划部门明确的属于国有资产建筑物的移交手续;
2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提交的以上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由提交人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程序:
(一)书面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单体及配套完成后即可向区住建局提出交付使用备案书面申请。
(二)审查验收
1 .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初步勘察验收。
2 .各职能部门、单位接到通知 7 日内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验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勘察验收,提出初步勘察验收书面意见,并做好行政指导工作。
3 .开发企业对初步勘察意见进行汇总,整改后报区住建局申请正式验收,区住建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各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和会商。
4 .各职能部门、单位专项验收合格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验收意见书”的相应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及盖章;已在《工程竣工备案证明表》发放前出具验收意见的专项单位不再重复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公开公示
区住建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及各项证明资料后,在项目现场、区住建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
(四)交付备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建局出具《通州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书》。
第九条 违反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备案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房出具相关合格手续的,对符合标准而拒绝出具或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8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