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84/2015-0003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18 | 发布日期: | 2015-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城建监察执法内容、范围公示 |
城建监察执法内容、范围公示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全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对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工程建设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和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租赁、抵押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对各建制镇城建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在受委托的监察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七)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