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13:2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通州区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局办公室和法规科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各科室、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把关。

第五条 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专门审查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本机关单位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信息公开的专门审查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本科室、事业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政务公开栏目和本部门《涉密事项一览表》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或指定审查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专业审查;

(四)由局主要领导终审签发。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八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 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的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的部门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部门及其承办人负责。

第十一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区保密部门对本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区保密部门对医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配合区保密部门定期对信息公开专门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资格考试,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有关网站(网页)保密管理规范,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事业单位,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同时上报区保密工作部门定期通报并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机关单位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科室、事业单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