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职工医保政策问答——待遇标准篇(四)自费补充保险待遇有哪些?
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3-11 16:35 累计次数: 字体:[ ]

答: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未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在南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先负担10%后),每次住院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分别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支付比例为:

医院等级

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55%

二级医院

50%

三级医院

45%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新参保人员或续保人员,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