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职工医保政策问答——待遇标准篇(四)自费补充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未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在南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先负担10%后),每次住院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分别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支付比例为:
医院等级 |
支付比例 |
一级医院 |
55% |
二级医院 |
50% |
三级医院 |
45% |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新参保人员或续保人员,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