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告知书
通数据告〔2024〕004号
南通哈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曹圣斌(身份证号码:320683********2850)的投诉申请书,向我局反映其家庭住址被冒用登记为南通哈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申请撤销登记。2024年3月13日,在多次联系企业督促其迁移未果的情况下,我局予以立案并移交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2024年5月8日,我局收到区市监局的《复函》,情况如下:
南通哈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注册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玮,联系电话166*****281(经核查,为代办单位联系方式),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303号,股东共两人分别为王玮和张磊。2024年2月7日,因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执法人员在通州区东社镇东平村村干部的陪同下,检查该公司是否仍在经营,检查结果为未找到该公司,且该公司档案里所留联系电话为代办单位联系方式,经多方联系,均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
2.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代办单位进行调查询问,代办单位陈述该单位在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
3.执法人员对曹圣斌进行调查询问,其陈述从未将家庭住所租赁给他人,并以此申请营业执照。其家庭住址信息被盗用。
综上,曹圣斌(身份证号:320683********2850)家庭住址信息涉嫌被他人登记为南通哈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调查结论,现经我局案审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认为,你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南通哈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 艳 联系电话:0513-86107919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南通市通州区数据局 政策法规科
南通市通州区数据局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