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2451090/2019-0147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号: | 通行审发〔2019〕4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调整通州区公共资源项目评审专家评审费用发放方式和标准的通知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各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交易转让方、评审专家:
为加强我区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充分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实际,现就调整我区评审专家评审费用发放方式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费用发放方式的调整
自2020年1月1日起,区镇两级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及区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货物、服务和产权交易类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专家评审费用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放。其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投资的工程、货物、服务和产权交易类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专家评审费用由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交易转让方)承担,并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放。
二、本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本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发放:(单位:元/人)
类别 |
基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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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非评审专家个人原因导致的复议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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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 |
300 |
1、参与评审的投标人超过50家的,评审费用增加100元/人; 2、项目多标段的,参与评审的投标人超过50家的标段,增加100元/人。 |
公开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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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文件论证(审查)、资格预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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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竞争性磋商 |
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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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参与项目履约验收 |
200/4小时 |
注:
(一)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因法定事由回避的,按每人50元标准发放;
(二)项目废标后,评审专家应当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废标项目按照评审费用标准的50%发放;
(三)评审专家有配合答复投标人(供应商)询问、异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如评审专家不配合招标人(采购人)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答复询问、异议、质疑和投诉的,劳务报酬减半发放。
三、外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所有项目按每人500元发放;
(二)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因法定事由回避的,按100元/人发放;
(三)项目废标的,按评审费用标准的50%发放;
(四)南通范围内评审专家到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的,发放100元交通费;南通范围外的评审专家到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的,参照实际费用发放交通费。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交易转让方安排车辆接送的不发放交通费。
四、远程评审项目客场专家的报酬标准,按省级标准执行:4小时内(含4小时)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五、设计概算100万元以上,且带方案评审的设计项目,评审费用按前标准上浮100%。
六、劳务报酬的计算时间以系统通知的评审开始时间为起点,全部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由工作人员宣布项目结束为终点。评审费用的发放以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评审费用发放表为依据,通过银行卡发放到位。
七、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报酬均为税前报酬,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八、评审专家不获取劳务报酬的情形
(一)评审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且拒不按照财政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改正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及时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个人原因致评审错误的,并经复议、质疑或投诉确认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或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九、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各镇(区、园、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框架内制定细则。
十、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及发放方式的通知》(通公管办〔2018〕12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