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有效地排查掌握全镇电气火灾隐患,有针对性开展防范整治工作,进一步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2018年度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整治各类社会单位、城镇居民家庭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显著减少全镇电气火灾事故。
二、排查整治领域和内容
排查整治重点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镇社区、村镇居民,“三合一”、群租房、“九小场所”和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检查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落实情况;检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工业厂房、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电气火灾多发场所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情况。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推广使用“灭弧式电气防火短路保护装置”情况。
2.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城乡社区、乡镇及城镇居民家庭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3. “三合一”、群租房、九小场所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是否规范、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有无私拉乱接和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情况,导线绝缘层有无破损、老化现象。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是否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场所内是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形象。从业和居住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情况。检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9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9月上旬)。镇安委会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进一步进行责任分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9月中旬至2018年10月)。各村(居)通过张贴电器火灾综合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自查自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系统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公安派出所发动村居社区网格组织“三合一”、群租房、九小场所、村镇居民住宅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场所对照整治要点和自查检查表进行自查自改。农村居民自查发现隐患问题,如确有需要,可向电力部门进行咨询,由电力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协助检查确认隐患。
(三)抽查整改阶段 (2018年10月至12月)。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公安、安监、电力等部门与相关行业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前期自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四、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镇成立由王冬明副镇长任组长,相关行业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2018年度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派出所。
(二)各村(居)、各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按新规定执行
派出所: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指导重点单位开展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所: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安监所: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化学危险品生产存储单位,督促单位场所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建设办: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开展住宅建筑公共区域和小区居民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物业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服务业办:重点检查工商贸企业,督促单位场所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社会事业办: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各类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物古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督促单位场所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统战部门:重点检查宗教场所,督促单位场所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邮政支局:重点检查各邮政网点和寄递企业,督促单位场所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落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内容。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全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村(居)、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派出所要对重点地区、单位进行专项督导。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彻底整改。对于因电气原因导致的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排查整治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西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排查整治要点
一、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二、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三、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四、三合一、群租房、九小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一: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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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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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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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
|||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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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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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
||||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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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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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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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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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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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二: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
|||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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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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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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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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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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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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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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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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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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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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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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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三:居民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
|||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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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
||||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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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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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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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电安全管理 |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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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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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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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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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四:居民住宅建筑-居民家庭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家庭 用电 安全 |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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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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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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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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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用电 安全 |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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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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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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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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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五:三合一、群租房、九小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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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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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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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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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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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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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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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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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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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0.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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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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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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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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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