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选举兴仁镇人民政府副镇长1人。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兴仁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候选人,由兴仁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本次选举兴仁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进行等额选举。
五、在酝酿候选人时,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出,具体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大会设监票人4名,由各代表组推选。设总监票人1名,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均须经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员由大会总务组安排。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于选票上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另选其他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就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小空格内画“○”;投反对票,就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小空格内画“×”;投弃权票,既不画“○”,也不画“×”,且不得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必须先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小空格内画“×”,然后在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小空格内画“○”。
八、选票一律用钢笔或者圆珠笔填写(蓝色或者黑色)。所画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如果代表不能填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缺席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十、选票写好后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大会主席团成员、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候选人获得本次大会应到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十二、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十三、本办法由兴仁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