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727/2018-0000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先锋镇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先锋街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先锋街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三条 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发布信息的本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核。
第四条 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终审人以及信息上网时间。
第五条 严禁国家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上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第六条 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原则上不允许在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上处理和对外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主管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第七条 更改原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