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信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区内外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领导机关以及区领导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信访人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或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筛选重要建议,提供给区委、区政府参考。
(三)督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镇(区、园、街道)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指导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代表区政府办理申请区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我区群众进京赴省去市上访相关工作。负责驻京、驻宁、驻通日常信访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及时劝返本地越级上访群众。应急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区信访工作。起草、修改本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信访工作考核。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区信访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全区信访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八)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中央和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事项。
(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信访干部、信访群众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