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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信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6-09-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通州区信访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通州区信访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6-09-1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对于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关于印发〈通州区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人社〔 2016 59 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公务员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非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对区管干部的考核,按照区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平时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坚持分级分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紧紧围绕我局工作和各科室重点工作,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以及在完成重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现实表现。应将机关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任务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八条   应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兼顾不同的职责要求和业务工作标准,分级分类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导向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建立符合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特点的平时考核量化评价体系。同时,依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内容,制定既体现上级要求,又符合本局特点,更便于操作的量化赋分标准。平时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
(一)德,是指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分值 15 分)
(二)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教育培训等情况。(分值 15 分)
(三)勤,是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签到考勤等情况。(分值 15 分)
(四)绩,是指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年度目标、完成交办任务等情况。(分值 40 分)
(五)廉,是指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分值 15 分)
 
第三章  考核权限
 
第九条   我局平时考核对象分为四类:局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内设机构正职职位的公务员、内设机构副职职位的公务员、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人员。局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局全体领导负责考核;内设机构正职由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考核;内设机构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由主管领导和所在内设机构正职负责考核。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坚持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确定考核指标。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日常行为规范。
(一)应将上级和本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科室及职位。由公务员本人结合岗位职责,确定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时限、工作标准、数质量作为公务员 的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一般由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分解)、常规目标(岗位职责细化)、动态目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构成。
(三)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应在每年一月份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应提前一周制定,都应在《考核手册》上记载。
(四)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和月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备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及时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   个人工作记实。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和业绩台帐。公务员定期填写个人工作记实,进行个人小结和自我评价。
(一)日纪实。主要对每日完成职能工作和上级交办工作情况,在个人工作日志或网上以流水方式记载,并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行分析。
(二)周会商。由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科室负责人召集,对一周工作以会商方式进行研究和部署。个人每周工作情况应在《考核手册》或网上记载。
(三)月分析。公务员在《考核手册》或网上填写月工作记实分析,将当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在月工作记实上记载,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说明理由。
(四)季考评。公务员每季度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重要工作等主要情况认真进行小结,并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除涉密事项外,季度工作小结应在部门网站或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周期工作考评。按季度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以及平时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对考核客体的关联度、熟识度,由领导测评和群众评议组成,权重:领导测评占 60% 、群众评议占 40%
(一)季度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对照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扣分项目和标准,按季度按考核分工组织实施考核,每季度汇总一次,并记录在案。
(二)领导评鉴。考核对象的主管领导是平时考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工作记实和季度小结,以及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结合平时工作表现,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结合服务对象和社会反映的情况,对公务员进行综合评鉴。部门主要领导对内设机构正职的评鉴,应占一定权重。评鉴等次分为 好、较好、一般、较差 四个档次,领导评鉴为 的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总数的 40%
(三)群众评议。评议在局内部集中组织测评。 第十四条   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逐步建立并应用公务员考核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广网上工作记实、绩效公示、综合评鉴,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逐步建立并应用公务员考核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广网上工作记实、绩效公示、综合评鉴,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考核汇总
 
第十五条   按比例汇总公务员季度考核分和测评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等次。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可确定为 等次;平时考核得分在 75 分及以上、不足 90 分的可确定为 较好 等次;平时考核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不足 75 分的可定为 一般 等次;平时考核得分不足 60 分的应确定为 较差 等次。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由考核主体签注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试用期考核和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下派挂职锻炼、借调外单位工作、参加学习培训等因工作需要离开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平时考核可由新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本单位确定平时考核等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新工作单位按公务员职位职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单位。
第十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被责任追究或工作问责的公务员,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平时考核确定为 一般 较差 等次。
第十九条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受处分的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 较好 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平时考核只写评价意见,不定等次,解除处分后平时考核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反馈沟通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结果应在部门、单位公示栏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务员对平时考核定为 较差 等次不服,可向本部门、本单位考核机构提出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工作记实的,主管领导可对其进行告诫,并将其该考核期评定为较差等次。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定期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公务员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领导可以采取会议点评、个别谈话或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将平时考核结果登记备案,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档案,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客观依据和重要基础。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应充分考虑平时考核结果,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人员中产生。量化考核时,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所占权重应不低于 60%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均在 较好 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一次 等次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一次 一般 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 一般 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 较差 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应在公务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管理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对于平时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进行表扬,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时优先考虑。对于平时考核成绩较低、表现欠佳的公务员,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谈话或离岗培训等。
第二十七条   将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工作性津贴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充分体现奖勤罚懒,用好奖励性补贴分配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