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zqwjz/2019-00014 | 分类: | 其他\其他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滨江新区(五接镇)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五接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 |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特制定《五接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食品安全工作,构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力争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依据省、市、区食安办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方面或其他人为的因素,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隐患危害程度、涉及面,并对风险实施整改消除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整治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负责全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镇级有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村居落实基层监管网格内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和整治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变化涉及监管职能调整的,承接该职能的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隐患整治、效果确认、监督管理”闭环管理的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镇食安办根据全镇实际,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实施督查督办制度,逐环节、逐行业、逐区域、逐品种,定期组织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第七条 村级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镇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突出食品(含食用农林水产品)集中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的区域和主要食品产业,要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线索来源一般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二)受理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事项中反映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三)各村居及有关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四)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五)公共媒体、社会舆情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六)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和情况;
(七)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九条 各村居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性质、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并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报镇食安办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应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以事实为依据,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必要的数据佐证。
第四章 隐患整治与效果确认
第十一条 各村居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超出权限范围难以治理排除的,应迅速上报镇级有关监管部门,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村级有关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上报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治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二)及时发布隐患预警通报、警示信息;
(三)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
(五)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六)其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排查整治完成后,各村居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效果进行确认,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效果确认表》,并上报镇食安办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镇级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各村居上报的跨区域风险隐患信息,应根据实际需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镇食安办收到跨区域、跨行业的风险隐患信息,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牵头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村居和有关监管部门应注重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自查总结,于每年年底向镇食安办上报总结报告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报表》。
第十八条 镇食安办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报表》对各村居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包括:
(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二)食品安全隐患分析评估情况;
(三)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效果确认情况。
第十九条 各村居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
(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三)监督检查相关记录;
(四)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效果确认表;
(五)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报表;
(六)其他排查整治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