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11-25 15:5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省市相继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人口〔2020〕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发〔2020〕5号)等文件。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需求,区卫健委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区卫健委组织托育机构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邀请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方案内容。6月9日,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14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四个部分。

(一)关于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区探索建立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完成4家普惠托育机构备案,力争建成1家省级普惠托育示范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普惠托育机构,城乡社区托育服务供给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关于主要任务

1. 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一是发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专业组织开展科学育儿指导,依托普惠托育机构提供免费体验式计时制照护服务,对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免费培训,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和网上指导服务。二是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城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小区规范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地区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提供普惠性服务。三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

2. 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一是规范注册登记。明确编制、民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注册登记中的职责。二是严格备案管理。区卫健委根据核准登记机构申请规范实施备案。三是规范建设标准。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准入及管理政策。四是落实卫生保健。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五是加强综合监管。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区、镇(街道)联动监管机制。

3. 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同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托育服务项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二是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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