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卫生人才作为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更是成为广泛共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高水平建设健康通州的重要支撑。为了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各类卫生人才,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近年来,我区卫生健康人才特别是卫生高层次人才、紧缺岗位卫生人才和基层卫生人才短缺矛盾严重,卫生人才“招不到、留不住”现象突出。

2019年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20号)文件,周边地区海门、如皋、海安、启东和如东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相继出台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1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速建设人才高地 推动通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委人才〔2021〕2号)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缓解人才短缺矛盾,积极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育体系、构筑完备的人才发展平台,全面提升全区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管理四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紧紧围绕“健康通州”建设任务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二)主要目标

计划到“十四五”末,力争引进学(专)科带头人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博士研究生实现突破,引进硕士研究生 120 名、基层医学专业人才 200 名;建设医学重点学(专)科 14 个、基层特色科室 50 个。

(三)重点任务

1.人才引进。对全职引进的学(专)科带头人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基层医疗机构)、精神科紧缺医学人才落实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对柔性引进区外三甲医院专家或医疗合作团队的医疗机构给予专项补助。

2.人才培养。对列入“科教强卫工程”培养对象的省级人才落实项目资助,市级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和市级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名中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职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重点学(专)科团队建设。对建成省级重点学(专)科、列入建设学(专)科和共建学(专)科的给予项目资助;对建成市级重点学(专)科、列入建设学(专)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建成省、市基层特色科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科研项目。对省、市级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政府奖或学会奖、省级或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和在中华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和项目资助标准参考周边地区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购房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加速建设人才高地 推动通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才引进享受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确定。

(四)资金使用管理

卫生人才奖励和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区财政据实增加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预算。奖励资金一律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区卫健委和区人才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对补助医疗机构的资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相应奖励分配办法。奖励和补助资金不计入单位绩效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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