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卫医罚〔2021〕10号(陈宝华)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05-25 15: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1〕10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陈宝华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医疗卫生人员,自2018年1月始擅自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9组东郊庄园门面房内开展治疗淋巴结核、淋巴结肿大等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1﹞第2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5月24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