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卫公罚〔2021〕3号(通州区四顺美容美发店)
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公罚〔2021〕3号 |
案件名称 |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通州区四顺美容美发店(负责人:周鹏) |
违法事实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王康、时远远、汝亮、石献文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法律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3月15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