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卫公罚〔2021〕3号(通州区四顺美容美发店)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公罚〔2021〕3号

案件名称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通州区四顺美容美发店(负责人:周鹏)

违法事实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王康、时远远、汝亮、石献文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3月1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