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4〕6号 |
案件名称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公维超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合法行医资质,为非医师,自2023年11月13日始至2024年1月3日擅自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居二组178号最西边一白色平房内为患者开展疾病诊断、输液、配药等诊疗活动,能确认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766元整。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六十六元整;2、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4〕1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9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