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以及《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要求,做细做实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根据省市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自2023年起,我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级公共卫生机构的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二)通过公开招聘、调入、政策性安置等形式新进医师,已具有一年以上在基层工作或到基层服务经历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为完成到基层服务;不满一年的需按规定补足。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置对应专业的,原则上应按照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安排至相近专业开展服务;也可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安排到有对应专业设置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医师到基层现场开展培训、讲座、义诊、开设专家工作室(联合病房)、基层特色科室孵化等工作,以及公共卫生医师到基层现场指导工作,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到基层服务时间。
(四)服从组织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援外、援藏、援疆、援陕、援青、东西部协作、皖北结对合作、省内结对帮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规模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到独立设置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监狱医疗机构工作,或参与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工作等,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到基层服务时间。
二、申报材料与认定时间
(一) 申报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医师,按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表》);有折算或视同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医师所在单位应将本年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到基层服务情况与申报材料一并公示。
(三) 到基层服务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申报职称当年的6月 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将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下基层服务”)作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提升医师素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要引导和支持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基层,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高效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二)派出要求
1. 派出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派选工作,优先选派具备中级职称的医师到基层服务。同时统筹协调好本单位医疗资源,将医师“下基层服务”与三级医院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医联体建设、“联合病房”建设等工作相结合。
2. 派出单位每年要提前制定本单位医师“下基层服务”计划,分别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7月15日前,将“下基层服务”的医师名单、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并主动做好与基层单位的对接。
3. 派出单位的医师下基层服务期间,派出单位应暂停其在本机构的处方权及所有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召回。
4. 派出单位要切实保障派出医师服务期间合理待遇,对在服务期间做出成绩的医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对不服从安排的医师,可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接收要求
1. 接收单位应落实专人积极与对口帮扶的派出单位对接,并于每年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7月15日前将对口支援协议、医师名单、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2. 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支援医师的工作与生活,会同派出单位加强对下基层服务医师的考核与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签订协议,落实义务与责任。
3. 接收单位要注意留存医师服务期间的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活动记录等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4. 对服务期间违纪违规的医师,要及时通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严肃处理。
(四)“下基层服务”医师要求
1. 医师填写《医师到基层服务申请表》(附件3),手续齐全后方可至接收单位报到,报到时交接收单位留存备查。
2. 医师到基层服务期间应服从接收单位考勤和管理,不得无故缺勤,确有特殊情况离岗需履行请假手续。服务期满时由接收单位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鉴定,《鉴定表》需存入个人档案。考核鉴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鉴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应由派出单位重新安排到基层服务,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后方可晋升副高职称。
四、结果鉴定
(一)鉴定职责:
1. 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我区下基层服务期满时由接收单位和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鉴定;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由接收单位和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鉴定。
2. 有折算或视同到基层服务经历的由所在单位和区卫健委相关科室认定。
折算/视同情况项目 |
负责认定科室 |
联系电话 |
已具有一年以上到基层工作或服务经历 |
人事科 |
86541410 |
完成政府指令性援外、援藏、援疆、援陕、援青、东西部协作、皖北结对合作、省内结对帮扶等 |
人事科 |
86541410 |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医政医管科 |
86513118 |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 |
86105202 |
|
到独立设置的院前急救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监狱医疗机构工作 |
医政医管科 |
86513118 |
医师到基层现场开展培训、讲座、义诊、开设专家工作室(联合病房)、基层特色科室孵化等工作 |
医政医管科 |
86513118 |
公共卫生医师到基层现场指导 |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 |
86105202 |
妇幼健康科 |
86513216 |
|
参与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工作情况 |
医政医管科 |
86513118 |
(二)鉴定内容:
1. 《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1)。
2. 《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日志》(附件4)由派出单位印制,医师填写。
3. 其他验证材料(附件5):
(1)封面;
(2)佐证材料目录;
(3)《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级资格前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核查认定表》;
(4)参照《佐证材料目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双方单位盖章,按照顺序排放,每人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鉴定时间与形式:每年7月集中鉴定。
(四)鉴定对象: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在本区完成下基层服务的医师,未备案的不予鉴定。
(五)特别说明: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区卫健委将对2023年6月30日之前在通州区范围内完成下基层服务的医师进行最后一次集中鉴定,以后的鉴定工作不补往年。
五、监督管理
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加强对医师“下基层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确定工作落到实处。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做好“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考勤制度,做好医师核查及工作认定。区卫健委人事科负责做好医师“下基层服务”考勤结果应用。
区卫健委将通过电话、视频、暗访等形式不定期对“下基层服务”情况开展抽查,抽查过程中凡发现擅自离岗者予警告,擅自离岗2次及以上者,视为未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推迟一年。区卫健委半年度及年度医政管理检查中将开展集中核查,对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
2.《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
3.《医师到基层服务申请表》
4. 《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日志》
5. 其他验证材料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