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州区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州区卫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州区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06-14 09: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通州区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州区卫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州区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各镇(街道)卫生所:

现将《通州区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州区卫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州区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通州区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本委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示本委行政执法主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及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委行政执法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本委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委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江苏政务服务网和办公场所公示栏公开。

第六条 本委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委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及其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本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委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本委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本委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本委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隐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以及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等内容。

(二)行政检查。公开检查结果、存在问题通报等信息;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委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和方式: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在执行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公示。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或行业内通报公开。

国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本委法制科和区卫生监督所各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调整、更新。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责清单、执法人员信息等进行梳理并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意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本委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州区卫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要求,结合我区卫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委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及时、规范、准确、完整的原则,与规范执法文书、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并获得卫生监督员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获得卫生协管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 应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的管理。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音像记录是对文字记录的有效补充。

文字记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填写监督检查表等方式产生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产生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涵盖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

第九条 文字记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执法全过程设备装备的统一管理,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和记录资料归档保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活动记录资料按照要求储存到数据采集站或信息平台。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

第十三条 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泄露。

第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产生的资料,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的内容应保持对应。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一般应保存6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至少保存到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后。

其他各类行政检查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文字记录保存期限参照行政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 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资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门等提供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制相关资料,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区卫生监督所应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执行、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对产生的执法文书质量、现场执法活动记录、行政处罚程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执法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定期综合评估并通报,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人员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未经批准随意调换设备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州区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卫生行政决定的监督,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委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委法制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二)重大卫生行政处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价值10万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督办、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执法决定;

(三)人大、政协机关交办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或建议涉及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者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涉及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执法决定;

(五)本委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重大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指委机构职能科室、区卫生监督所、镇卫生监督分所)在该执法事项调查或处理终结,提出执法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材料、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拟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送委法制科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该于决定作出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承办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委法制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送委法制科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材料;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或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委法制科对送审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委法制科对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机关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该事项是否有管辖权;

(二)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承办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承办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行政相对人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五)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要;

(十一)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委法制科对重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超出本委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二)对执法主体不适合,承办人员无执法资格、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补正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建议修改补正;

(五)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调整修正;

(六)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对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已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建议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委法制科在审核中发现承办机构的相关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可以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送承办机构。

委法制科在法制审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法制审核建议书报送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委法制科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委法制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承办机构随卷归档,一份由委法制科留存。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求复核一次。委法制科应当在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仍不同意委法制科复核意见的,应当提请本委负责人决定,或者由本委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和委法制科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后果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