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7025/2020-00077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号: 通卫健〔2020〕128号
成文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2020年南通市通州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0年南通市通州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06-22 09: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20年南通市通州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9 日

2020年南通市通州区预防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工作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整合服务流程见2015版国家方案附件1。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区卫生健康委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免费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所有助产服务机构对满孕28周及入院孕产妇必须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对临时到通州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也要立即进行检测与咨询.应当在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2015版国家方案附件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必要时进行转介。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2015版国家方案附件3。

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规范治疗;既往感染者也要立即给予一个疗程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先天梅毒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2015版国家方案附件4。

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出生后24小时内,最好12小时内,越早越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应在7-12月龄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两对半)检测,了解免疫阻断效果。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2015版国家方案附件5。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服务流程;负责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管理工作,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根据辖区内各接产单位的分娩量、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科学、有序申请乙肝免疫球蛋白,做好助产机构乙肝免疫球蛋白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及信息统计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工作;做好乙肝免疫球蛋白运输、储存、发放、管理工作,配合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3.各医疗机构。

各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妇产科(妇女保健科)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阳性者及时上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咨询、指导、转诊及随访服务,并签署告知书留存。儿科(儿童保健科)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咨询、指导、随访及转介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干预措施及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最好12小时内,越早越好)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运输、存储(疫苗运输、储存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2-8℃,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和使用,保障其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确定通州区人民医院为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干预措施和感染状态监测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余助产服务机构也要在孕产妇入院时为其提供检测,并于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阳性者要立即上报并给予母婴规范干预措施或及时转诊。

四、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区、镇、村的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二)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及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2015版国家方案附件6。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区卫生健康委、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区卫健委、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四)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