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7025/2019-00107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文号: | 通卫健〔2019〕161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有效性: |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 ||||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精神及省、市卫健委近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
严格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活产婴儿的首次签发和换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培训与指导、证件补发等工作;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本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知识的宣教、基础资料的核查、信息的录入与确认工作。助产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应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各相关机构要明确自身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加强宣传告知,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将管理及签发人员名单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备案。
二、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建立逐级申报申领、发放登记及统计报告制度。各发证机构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并将订购数量于每季度末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申报计划,统一向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订购数量,并按申报计划向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各级机构要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信息,留存领证人签字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各签发单位要及时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度/年统计表及南通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情况登记表。
(二)建立签发机构证章分开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统一由我委按照国家卫健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发放。各签发机构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如印章损毁、遗失应当及时向我委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三)完善《出生医学证明》安全运输和存放管理、废证上报制度。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件的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因意外导致潮湿、毁损的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相关机构要认真做好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的登记,严格控制废证率小于1%,并将其数量和编码及时报我委申请作废,废证原件每季报送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各管理、签发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需的条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2.《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表);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文件材料。
属于归档范围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1个月内归档至建档单位的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并制作电子档案。
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永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建档单位保管满5年,应向区档案馆移交。
(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定期督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监督检查系卫生监督范畴,各签发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登记、保管、签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各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相关基础性资料的管理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我委将结合妇幼健康年度考核工作对各相关单位进行督查,确保发证及时率,控制废证发生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父母信息、出生日期、接产机构、接产医生等基础资料。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
(一)签发机构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
2020年1月1日起,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活产婴儿的首次签发和换发。
2.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负责下例情形的首发、换发:
①199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我区助产机构出生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
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拟落户本区的。
(2)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二)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的正本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2.在本区申报户籍的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籍地《出生医学证明》。
3.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领养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4.《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申请变更婴儿姓名的,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后,按公安部门关于变更姓名有关规定办理。
(三)填写要求
1.我区《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签发和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准确地上传《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
2.由签发人核查《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婴儿父母亲及领证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确认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出生医学证明》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后,方可打印,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和存根联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 用字必须准确。新生儿父母的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填写。
4.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特殊情形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四、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一)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必须由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完成。任何签发机构不得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设置前置条件。
1.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在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过程中,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有关要求的宣教,并将孕妇基本信息、每次产前检查的信息准确地录入妇幼信息系统,告知孕产妇及其家属尽早为新生婴儿取名,确认户口所在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实名制,接产机构在产妇入院时或住院期间需查验妇幼信息系统中产妇基本信息与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一致,防止冒名顶替等现象发生。如妇幼信息系统中产妇基本信息不准确应告知产妇家属并协助修改,做到信息录入无差错。产妇分娩后,接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再次复核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原件,如实填写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将信息及时录入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由接生人员签字,告知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注意事项,动员家长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建册医疗保健机构,以便为小儿及时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小儿听力筛查等新生儿疾病筛查,并享受免费保健服务。
2.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再次审核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原件与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是否相符,确认信息一致、完整后准确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空白A4纸上,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婴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并留存,领证人、发证人签字,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簿》。非婴儿母亲亲自办理的,须签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
3.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领证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换发
1.换发情形
原签发机构为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或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2004年1月1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6)《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7)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2.换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换发程序和要求
(1)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予以换发。
(2)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4)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三)补发
1.补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儿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补发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补发程序和要求
(1)签发机构审验儿童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予以补发。
(2)补发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4)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四)废证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对于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相关单位应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码、原因等书面上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作出遗失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次年11月底前统一送交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注意信息保密。管理、签发、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相关人员与签发单位签定信息保密协议。
2.禁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或搭车收费。
3.可疑事件报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如发现可疑、假冒《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鉴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3.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4.南通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5.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
6.《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抄送: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附件1
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分 娩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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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姓名 |
住院病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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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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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孕周 |
周 |
出生体重 |
克 |
出生身长 |
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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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点 |
省 市 县(市、区) |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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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接生医院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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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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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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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信息 |
姓 名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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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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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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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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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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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信息 |
姓 名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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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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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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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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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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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 |
姓 名 |
与新生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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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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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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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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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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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医疗(接生)机构 ”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3
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换发人姓名 |
性 别 |
□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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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编号 |
出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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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 |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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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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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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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正、副页交回情况 |
正页□ 正页和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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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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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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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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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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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信息 |
换发前: 换发后: |
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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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项信息核对无误。 母亲签字: 父亲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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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换发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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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双方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换发者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新生儿记录、出院小结)和分娩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5、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与《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一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6、本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4
南通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精神,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出版)的要求,特制定本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一、首次签发
(一)首次签发概念。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首次签发流程
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首次签发登记表) |
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
(1)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 (4)未登记户籍者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已登记户籍者提供公安机关盖章的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6)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存档 |
签发 人员 审核 |
有误
有误
(四)补发要求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卫计委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附件5
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便于有效提供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新生儿出生后,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建档单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集、管理、归档与保管。
各建档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提供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档案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建档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二)《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表);
(三)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1个月内归档至建档单位的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永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建档单位保管满5年,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建档单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其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在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交接双方应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相关制度要求,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质量合格的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所存放库房应当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以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 各建档单位要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配备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有条件的建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数字化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
第九条 各级档案馆和出生区学证明建档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可凭有效证件利用被监护人或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三)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可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四)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制,复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严禁涂改、伪造、抽换及损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途改、伪造、抽换、损毁或擅自提供利用、复制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及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
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承诺人:
机构盖章:
日期:
附件7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组织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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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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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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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姓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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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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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申领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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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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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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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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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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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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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启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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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终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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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式样: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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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