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7025/2015-0003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卫计委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日期: | 2015-09-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各镇(区)卫生所、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4
年,各镇(区)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大力度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前一年实现预定目标。当前,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和首要任务。
为切实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委局制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
在镇(区)卫生所机构改革实施前,村卫生室机构管理和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仍然由各镇(区)卫生所负责。
二、管理内容
(一)场所环境管理
1.
村卫生室证照齐全,服务标识规范、醒目,流程科学合理,就医环境美化、整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2.
各种上墙的管理制度、人员职责等规范、整齐。
3.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示醒目,接受群众监督。
4.
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整洁,治疗操作时戴工作帽、口罩。
5.
观察床枕套、床单、被套等无污渍、斑点。
6.
各功能室物品摆放有序,治疗室专用、不得有积存废物、垃圾。
(二)诊疗业务管理
1.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2.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门诊登记、处方、转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3.
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4.
按照规定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5.
提供静脉给药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②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③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④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过敏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⑤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
1.
每月组织召开乡村医生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通报日常巡查情况,收集非法行医线索,点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和合理用药、特别是抗生素、激素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医疗安全教育,组织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急诊急救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乡村医生诊疗能力。
2.
每月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卫生室环境管理、门诊登记、处方质量、合理用药(包括抗生素、激素使用)情况,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转送和医源性感染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规范建立巡查记录,村卫生室月度检查覆盖率100%,重点单位加大检查指导频次,进行重点帮扶。
3.
镇(区)卫生所现有人员独立开展上述医疗业务指导有困难的,应主动请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技术支援,选派临床医护人员参与巡查工作,确保业务指导工作取得实效。
4.
区卫计委基层卫生管理科、初保办每季度联合组织对镇(区)卫生所履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情况督查,检查结果与卫生所人员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年9月18日